11月9日,本报从湄潭县政府获悉,湄潭县遵义东部粮食物流产业园一期项目7·24建筑施工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7月24日11时48分许,湄潭县遵义东部粮食物流产业园一期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汽车起重机侧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为湄潭县遵义东部粮食物流产业园一期项目,位于遵义市湄潭县经开区。项目建设单位为贵州茶乡金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贵州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天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7月24日上午,因遵义东部粮食物流产业园一期项目建筑工地门卫室屋顶要做防水,需清理屋顶剩余的砖块等建材,劳务分包单位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泥工班组长罗某强口头申报了吊车作业。11时30分左右,湄潭县鹏达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鹏驾驶贵CF3703号汽车起重机到门卫室后、综合楼旁位置开始准备作业,将门卫室屋顶装好砖的料斗吊到综合楼旁堆放材料处,约11时48分许,吊勾吊着料斗行进至综合楼堆放材料点上方时,汽车起重机突然向卸料一侧发生侧翻,时值劳务分包单位挖掘机驾驶员陈某、赵某兴步行通过综合楼前往项目部食堂就餐,汽车起重机大臂末端砸中路过的陈某,随行人员赵某兴立即拨打120,救护车于11时59分许到达现场,伤者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张某鹏驾驶贵CF3703号汽车起重机开展吊装作业时违章作业,导致汽车起重机向卸料侧侧翻致人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贵州茶乡金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天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各自存在若干问题,是酿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责任人及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张某鹏,湄潭县鹏达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CF3703号汽车起重机所有人、驾驶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某,贵州茶乡金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宇,贵州天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吴某春,贵州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派驻遵义东部粮食物流产业园一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人均建议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何某,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建筑业服务中心,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罗某波,贵州茗城农商旅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代管贵州天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管理不到位。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此外,贵州茶乡金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50万元罚款。贵州天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处60万元罚款。贵州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处50万元罚款。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50万元罚款。(文|中国基建报 李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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