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为妻子聘请律师,离婚后谁来偿还?

人民法院报 2025-03-29 15:12:00

借款为妻子聘请律师,离婚后谁来偿还?

法院:该借款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丈夫为帮妻子,借款20万元支付律师费。该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二人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债务,丈夫是否还需偿还该借款?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20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酌情判定男方偿还女方债务的40%,共计8.1万余元。

李某与张某于2014年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2015年,李某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李某当时处于刑事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限。张某为李某聘请了刑事辩护律师,还向自己的姐夫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

2022年,王某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李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20.5万元。此后李某向张某追偿,但遭到张某拒绝。李某遂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张某辩称,双方的离婚协议已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明确约定,司法不应该干预双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双方之间有无共同债务,需要以该离婚协议为主要依据判定。其认为,20万元律师费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在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虽约定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但该协议并未明确涉及本案争议的20万元债务。而且,在离婚时,双方对该债务的性质、金额以及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涉案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王某。因此,张某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免责。该债务发生在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然李某未直接参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为其支付律师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到李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过错,因此李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主要偿还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案涉债务的40%,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遂作出前述判决。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进行了追认或者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本案中,虽然李某未直接参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支付李某的律师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犯罪等过错行为产生债务,其应意识到自己很可能要承担主要的偿还责任,要积极与另一方进行协商,通过沟通来争取实现债务的合理分担。同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双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产生的原因、资金流向等,实现在协商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承担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顾建兵 刘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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