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有很多事情会超出大家的想象,也因此,才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也有合法的,也有意外的,不过在生活中,也在所难免。对于我们这样的农民来说,遇到这样的事情,也只能认倒霉。不过,从现实中看,也许自己习惯了某一种行为,在机缘巧合的时机,也许会带来好运,也许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据央视网法制频道消息,一对老年夫妻吃完晚饭,由于天气热,老两口手牵手出去散散步,同时,也放松下自己。
夫妻俩一边走一边说说儿孙的事情,有说有笑,生活对于他们来说,是美满的。后边的司机不知道什么时候走在了老两口后边,也不知道什么原因,突然大声的按喇叭,前边散步的妻子,听到大声的喇叭声,出现脑充血倒地身亡。
本来好好的老伴 ,受到惊吓倒地身亡,明明有说有笑的老伴,转眼间就阴阳相隔,换成谁都接受不了。
这家人自然不会让司机离开,而司机也觉得冤枉,因为自己开车多年,喇叭一直都这样按,也没有 听说谁会被喇叭吓死,也没有谁找过他的麻烦,此次,却非要认为是自己将人吓死,还要求巨额的赔偿。
事情发生后,对于老人倒地死亡的一方来说,始终认为老伴的去世,就是司机的喇叭导致老伴受惊吓,从而倒地死亡。
司机认为,老人的过世和自己摁喇叭没有关系,老人是突发疾病死亡,只不过老人发病的时候,正好赶上了自己鸣笛而已,纯粹巧合。老人的过世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车子和老人没有发生任何接触,因此,不构成交通事故。
交警对于这件事是怎么认定的呢?由于司机在公路上行驶,车子没有触碰死者,因此,从一般的交通事故认定上来看,无法认定此次事件为交通事故。因此,交警只是出具了情况说明书,根据情况说明书的说法,由于司机驾驶时鸣笛没有进行监测,因此,无法认定司机鸣笛的喇叭分贝因此无法确定。同时,老人死亡前,和车子没有直接接触,因此,无法认定老人的死亡和喇叭声的关系无法确定。
要判断此次事件算不算交通事故,首先就要明白交通事故的概念。
1、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 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知道,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包括,车辆、道路上过错、意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是,这些关键词是有先后顺序的,首先的条件是车辆在道路上,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没有上路,停在车库的话是构不成要件的。同时,车辆因为过错,或者意外的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果。
2、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按照这个约定,构成交通要素的基本要件是必须有车辆,当然,这里的车辆包括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也包括电瓶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换句话说,没有车辆就构不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道路中间发生了身体接触等就不算交通事故。
(2)发生的地方为道路上
道路的概念还是很明确,那就是机动车能够行驶的地方,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停车场等。
(3)车辆必须在运动状态
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基本要件,那就是车辆必须启动,在行驶中,包括在道路上行驶,和车辆停放的过程中。如果车辆处于静止状态的话,行人等主动去碰撞车辆,或者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了被挤压受伤、或者从车子上摔伤死亡等情况,都不算交通事故。
(4)必须和车子之间要发生事故
比如发生坠车、碾压、失火、刮擦、爆炸、翻车、碰撞等情况,换句话说,沟通交通事故的要素,那就是和车子有直接关系。
(5)必须造成损害
损害后果实际上好理解,那就是必须造成了伤害,最直接的特征必须是物资上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
3、汽车鸣笛人员死亡是不是交通事故
那此次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我们从交通事故的构成要求上看,老人倒地死亡,没有和车子有直接的接触,但是和汽车有关系,因此,构成交通事故。交警的认定也是正确的。
既然交警的认定没有明确责任方,因此,从交警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责任范围也就完成,如果双方不服的话,只能依法提前诉讼,等待法院判决。
1、私自鉴定有没有法律效率
为了更好地证明司机的鸣笛和老人倒地死亡的关系,原告方及死亡方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在法庭上出具了司法鉴定书,根据该鉴定书结论,老人的死亡和司机的鸣笛有因果关系。
那单方面进行司法鉴定,有没有法律效率,是否可以作为法庭采信的证据?
在此次纠纷中,由于是单方面进行的司法鉴定,由于鉴定机构不是双方都认可的鉴定机构,同时,也不是法院认定的鉴定机构,因此,对于鉴定结果,很容易产生争议。
实际上,鉴定结果能否作为证据,实际上要看鉴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这个案件的鉴定,由于鉴定是由单方面委托进行的,很难保证鉴定的中立性,因此,很难作为可信证据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改)》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有理由申请鉴定的,法院应该予以准许。
对于这个案件,只有被告就驾驶员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法院是准许的。
2、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
在法庭辩论中,驾驶员方认为,原告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不公平,是单方面行为,不客观,不应作为证据采信。驾驶员方提出,共同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要求,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为,老人的倒地死亡是由于司机的鸣笛声诱发所致。
由于最终的司法鉴定书的结论认为,原告的倒地死亡和被告的鸣笛有直接关系,是被告的鸣笛导致原告死亡的诱因,因此,被告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2020年9月,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保险公司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被告驾驶员承担15%,第二被告承担5%,三方被告共赔偿原告15万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
那我们回过头来看,司机等被告方冤枉吗?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是不冤枉的。因此,司机过于大声的鸣笛,导致原告受到惊吓,从而引发惊慌而出现脑出血倒地死亡,实际上是由被告方的原因,诱发原告的疾病,从而导致原告方倒地死亡。换句话说,原告的死亡是由被告方的外因刺激,引发原告的疾病发作死亡。
虽然,这样的案例是比较少的,但是,很有现实意义。对于司机来说,不要一味地将喇叭声音摁到最大,这样,不仅老年人受不了,实际上,很多骑电瓶车的人也会受到惊吓,轻则受到惊吓,重则容易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