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总包方承接相应工程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降低自身的资金成本和压力,往往在后续分包或采购中引入“背靠背”支付条款,进而转移业主方拖延支付或拒付工程款带来的风险,尤其在经济环境下行、业主方频频违约或爆雷的情况下,“背靠背”支付条款几乎成为了一种常态。这一方面体现了总包方风险管控意识的加强,另一方面也凸显出下游分包单位或供应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弱势地位。
01条款含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条款指的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约定,以总承包方收到业主方给付资金为前提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条款。这种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亦有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
02相关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的观点主要有: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在银川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付款迟延导致中建安装公司付款相应迟延,A公司不得要求任何索赔,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无效,主要理由包括: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行为作为支付条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违背公平原则,总包人转移自身资金支付风险给分包人,因分包人在合同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总包人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规避责任。另外若“背靠背”支付条款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也在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无效。
03性质认定对于“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的认定,主要为附条件条款说和附期限条款说。
(一)附条件条款
业主向总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系总包方向分包单位/供应商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因此“背靠背”支付条款属于附条件条款。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附期限条款
业主方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系确定的法律义务和事实,而不确定的仅仅是付款期限的长短,因此“背靠背”支付条款属于附期限条款。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160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综合梳理相关案例,法院在认定“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性质时,更倾向于认定为附条件条款。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既非附条件也非附期限,而是对付款时间的特殊约定。根据公平原则,该条款不应导致分包人丧失获取工程价款的主要权利,而只是支付时间问题。
04法律风险总包方应确保“背靠背”条款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尽管存在“背靠背”条款,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总包方不能将与发包方的支付风险直接转嫁给分包方。若总包方未能及时向发包方主张债权,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从而失去“背靠背”条款的保护。若“背靠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加重了分包方的责任,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分包单位/供应商应尽可能避免接受没有最后付款期限的“背靠背”支付条款;积极跟踪项目的整体结算和付款情况,在总包方怠于主张相关债权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仲裁积极主张权利突破“背靠背”支付条款;如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应尽早向总包方主张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