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名下有一处房产,从2020年5月挂牌后,三年都没卖出去。到了2023年,刘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了《管家代理出售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全权负责房子的营销推广,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成交,公司最多能拿到成交价的2%,大约15万元的佣金。协议还特别要求,中介公司需完成30家相关机构挂牌、覆盖50个线下门店,组织500人次经纪人微信推广,同时刘女士也保证,不跳过案涉中介公司私下交易。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策划了不同的文案并组织大量同行宣传推广。过了10多天,刘女士的房子通过其他中介以750万元的价格成功卖出,但这时,她却以“未完成量化指标”“成交与推广无关”为由拒付佣金,于是中介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佣金、违约金。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王长安: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中介公司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义务,二是刘女士拒付佣金是否构成违约。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买家是通过平台的公开房源,自行联系其他中介和自己成交的。中介公司没有参与促成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而且中介公司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量化指标要求,房屋售出和中介公司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
海沧法院:中介已促成交易 有权获得报酬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年没有售出的房产在被委托后迅速成交,与中介公司的密集推广存在明显关联性。尽管量化指标没有全部达成,但原告的推广行为已符合促成交易的核心目的,房屋提前售出已使后续推广失去必要性。刘女士在享受推广带来的市场曝光后,未履行约定支付佣金,构成违约,需依约支付全部佣金及3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王长安:协议明确约定,刘女士作为委托方,应承担诸如“委托期限内房产成功售出,即视为乙方完成任务,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服务佣金”等义务并通过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中介人完成委托事务就有权获得报酬,中介公司利用其专业知识、技巧与劳务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和便利,降低委托人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支持。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王长安:中介人在与委托人签订中介合同时,除明确约定中介服务事项外,可明确约定完成标准、禁止跳单以及跳单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在中介人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后也应恪守诚信原则,按约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