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4月20日8时左右,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接到郊区分局刑警队报告:郊区白鹤洞公社沙涌生产队(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沙涌村)供销社代销店负责人——时年49岁的共产党员伍妙芬于4月19日深夜在代销店值班时失踪,四处寻找依旧不见其踪影,怀疑遇害,要求市局派人前来勘查现场。
老照片:代销店内景
郊区分局是这样介绍基本案情的:伍妙芬在4月19日晚上在代销店值夜班,4月20日早上7时,代销店女职工岑某某来店上班时,发现店门未开,准备购物的社员群众已经排成一溜队伍,于是就从代销店后门进入店内,发现伍妙芬已经不见踪影,于是就向白鹤洞公社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派人查看店内,只发现店内丢失麻包一只和毛巾一条,怀疑伍妙芬已经遇害,于是向郊区分局刑警队报告。
接报后,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和刑警大队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白鹤洞公社,会同郊区分局刑警队共同勘查现场和走访群众。
现场位于沙涌大队青紫大街,是一栋三间坐北向南的砖瓦结构平房,营业室位于北面,和兼做值班室的储藏室相通,西边是墙,南边是店门,储藏室的东面有一扇单门,门外是一条小巷。代销店东、西、北三面都是小巷,南面临着街,四周都是被居民住宅围着。
现场勘查中,在代销店大门顶上挡雨的水泥飘台上有明显的踩踏痕迹,在飘台上两个并列通风用的“千秋窗”中东侧的那个窗被打开,上面还发现了爬擦痕迹。在木质货架距离地面上1.6米处的木方上发现了一组灰尘手印。除此之外,代销店内的摆设、货品都没有被动过。
值班室/储藏室内放有书桌一张、存放营业款的保险柜也放在这里,此外储存在这里的香烟、鸡蛋、鸭蛋、糖果、饼干,热水瓶、衣料、布匹、电扇等商品井井有条地摆放着,没有明显翻乱的迹象。值班室/储藏室的西北角是值班床,床上的蚊帐小半开着,床上的棉被凌乱地躺着,枕头放在墙边。技术人员在床面上提取到白色圆形棉绳和小麻绳各一条,在草席上和床板上发现有浓厚尿味和潮湿痕迹。枕头上有渗透血迹,内有一条沾有血迹的湿毛巾,在距离枕头30厘米与蚊帐底角相连处发现三颗假牙,经辨认系伍妙芬的假牙;地上发现伍妙芬的发夹一枚。值班房东边的木门完好无损,没有撬压迹象。
老照片:供销社内景
根据现场发现的假牙和发夹分析,伍妙芬在失踪前曾经经过激烈的挣扎反抗,导致尿失禁,虽然没有发现伍妙芬的下落,但基本可以判断她已经遇害。找不到伍妙芬的尸体,极可能是凶手为了逃避追查而进行移尸灭迹,给人以事主失踪的假象。
根据现场调查访问,伍妙芬是1974年被白鹤洞公社供销社调到沙涌生产队代销店为负责人的,工作一贯积极负责,办事公正,服务热情,群众关系极好,生活作风正派,与人为善,是居民组长,在“四清运动”中是骨干,没有发现有谁和她有什么矛盾或者争吵。
老照片:四清运动批斗会场面
伍妙芬的丈夫在1969年因病亡故,一子二女都已经参加工作;儿子是广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办公室干部,大女儿是广州市第一制药厂打字员,二女儿在沙涌生产队社员。家中还有一个已经退休的姨婆,帮忙料理家务,不管是伍妙芬的子女和姨婆也都没有和其他人有什么矛盾。
经了解,代销店一共有五名职工,一男四女,每晚轮班留一人在店里值班。伍妙芬是4月19日在家里吃完晚饭后于19时离开家,来到沙涌代销店值班,如果没有人半夜敲门买东西的话就是在店里睡觉。案发当晚的时候附近的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多,只有住在代销店后门对面的一户社员反映:在4月20日1时左右,他曾听到代销店内有轻微的“沙沙”声响。
勘查现场和走访群众的同时,寻找伍妙芬下落的行动也没有停,由于沙涌生产队附近水塘较多,且每个水塘的面积都很大,因此判断伍妙芬遇害后抛尸河中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技术人员带着民兵对沙涌生产队所有的水塘全部打捞了一遍,结果找了一天一无所获,4月21日继续寻找并将搜索范围扩大到整个白鹤洞公社。
4月21日17时左右,坑口大队的民兵营长报告:“在沙涌外冈顶水塘底的泥土里发现疑似尸体的可疑物。”
该水塘位于沙涌生产队村外的南面,距离现场约200多米,四周都是菜地,在水塘东南面25米是一片坟地,在那里发现有装骨灰用的瓦罐碎片。该水塘长20米、宽16米,水深0.3米。将水塘里的水排干后,发现水塘中偏东北处有三块大石头(重量分别是120斤、58斤和44斤),将石头搬开后发现石头下的泥浆上有大量瓦罐的碎片。将泥浆和碎片拨开后,发现了一具头朝西、脚朝东,呈仰卧状的女尸,在尸体周围还散落着数十块瓦罐碎片。经过辨认,确定女尸的身份就是沙涌代销店失踪的伍妙芬。
法医检验:尸体长1.5米,颅骨和面部都有被拳击留下的伤痕,左手腕关节处有一环形条状、条宽0.4厘米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左手肘关节处上方有一处40平方厘米的皮下出血;右手腕部绑着一条打着死结的双股小麻绳,捆绑形成的索沟边缘有皮下出血,颈部有明显的扼掐痕迹并伴有明显的皮下出血,可以判断伍妙芬的直接死因系被外力大力扼掐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
刑侦老电影《405谋杀案》中尸检的场面
死者大腿内侧的腹股沟处的皮肤下有明显的皮下出血形成的斑块,阴道内检出有男性体液,说明死者生前遭受过强奸。经解剖发现,死者的胃内没有容物,故此推断死者是在最后一餐饭6个小时后被害的。
在距离发现伍妙芬尸体的水塘20多米的一座山坡上,提取到一枚可疑的赤脚足印。
根据勘查和尸检结果,警方对案情做出如下判断:
1、犯罪分子对沙涌代销店的情况比较熟悉,并且对周围环境和民兵巡逻值班的情况十分了解,甚至移尸灭迹在什么地方较为隐蔽也非常清楚。
2、代销店内的物品没有被翻乱,没有短缺,死者身上的7.5元现款和钥匙等物也没有丢失,保险柜内的现款和粮票也没有丢失,因此犯罪分子似乎不是为了谋财,可是死者的手表不见踪影,所以不能完全排除谋财害命。
3、从发现死者尸体的现场看,在死者身上压石块、四周围瓦罐碎片,这种手法很像本地解放前土匪在杀人灭迹后的做法——在尸体周围放碎瓦片是为了让尸体在腐败膨胀时被碎瓦片穿破而不能浮出水面,这种方式当地老话被叫做“金塔”。怀疑犯罪分子可能走过“江湖”,或者和匪类有过接触。
4、从死者被强暴后形成痕迹部位和精虫形态来分析,犯罪分子可能是青壮年。
5、现场周围均有住户,案犯竟然能爬墙从屋顶进入商店,说明犯罪分子动作轻巧,有较强的攀登能力,估计作案时间起码超过1个小时以上,案犯在水塘抛尸灭迹必然沾有不少泥浆。因此,案犯住地有可能是单家独户或自己有一个房间,具备出入方便,不易惊动家属和邻居的条件。
6、死者胃内的食物已经完全消化,再综合现场附近居民反映听到“沙沙”声的情况,推断案发时间在4月20日1时左右。案犯可能是本地人,且和死者相熟,作案动机可能是入室盗窃时撞见死者,担心事情败露而痛下杀手,也可能是来准备强奸代销店较年轻的女职工,但没想到当晚是死者值班而将错就错。
这样的杀人抛尸案,是广州解放后前所未见,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立即抽调了四十多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专案组将排查重点放在沙涌生产队,具体措施如下:
1、根据死者的社会关系,查明是否和她有过积怨,包括死者的家属也要逐一审查。
2、对沙涌代销店成立以来的历史情况,以及店里五名职工的详细情况、相互之间的关系,于死者的关系等进行逐一梳理。
3、对案发现场周围的群众进行调查访问。
4、对发案当晚下半夜不在家的人要逐一查明行踪,对平时有流氓行为、有攀登能力或单家独户,有作案可能得也要进行调查。
5、对案发后突然离开本村的要列为重点排摸对象,为防止凶犯逃跑,对排出来的嫌疑对象要严加控制。
6、对沙涌生产队历史上有家人长辈参加过土匪、黑社会、反动会道门,自己行走过江湖、或者和这些人关系密切的人;平时为人胆大凶恶的人要普遍排队,逐一甄别,从中发现可疑对象。
7、住在沙涌生产队、过去有流氓、盗窃、抢劫行为,与死者有矛盾的对象要重点审查,深入查访在案发第二天洗刷衣服,行为反常的或者衣服上沾有塘泥的,以及四处探听案情的,行迹反常可疑的。
8、以坑口大队为中点,召开各种群众会议,深入发动群众大胆检举揭发,并在村里设置检举箱,并对附近的工厂、学校、宿舍区、依靠内保单位做好排摸。
专案组在白鹤洞公社党委的大力配合下,发动依靠群众,在短短几天内就排出了一百二十六名可疑对象,其中重点对象二十二名。这些对象由专案组派人逐一过筛,在4月28日排出了一个绰号“发疯仔”的重点对象,怀疑他的理由如下:
1、此人住在代销店后门的对面,对代销店内的情况非常熟悉。
2、此人年过30,但因为罹患麻风病而长年娶不到媳妇儿,没有人愿意嫁给他。
3、此人平时就有盗窃和赌博行为。
4、此人平素凶恶、胆大。
5、此人有攀登技能,平时爬树捉麻雀时身轻如燕、如履平地。
6、案发当夜23时以后的行踪没有人可以证明。
7、案发后第二天晚上,此人曾唉声叹气道:“今次麻烦啦,过不去喽。”
8、此人一个人住一间屋,出入自如。
不过,其家属反映:案发当夜“发疯仔”在家喝酒喝到4月20日凌晨2点,没有外出。经提取“发疯仔”的指纹和现场灰尘指纹进行对比,结果不能做同一认定,于是排除了“发疯仔”的嫌疑。
同一天,群众反映:代销店内的一名女职工社交复杂,曾因为短斤缺两,贪污公款的行为被伍妙芬训斥,同时还和一些男性知青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可是一一核实后,没有发现这名女职工有什么可疑的作案依据,只能排除她的嫌疑。
老照片:代销店女服务员
到5月1日,所有排出来的二十二名重点对象全部被否定掉了。
专案组认为在埋尸现场的水塘附近坟地上发现的那只赤足脚印就是犯罪分子所留,很可能这个人之前没有作案前科,不大被人注意,或者隐藏较深,还没有被发现。因此,专案组决定对原来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检查落实外,集中力量对沙涌生产队的一千户三千多口住户进行逐户逐人的核实,做到一个不漏,采取分片包干的方法着重排摸在发案后突然失踪、去向不明,或者有其他反常行为的中青年男性。
……
负责排摸沙涌岗口街一带的小组在核实户口中发现居住在沙涌岗口6号的居民何建明在案发后离开,去向不明。其母说跟人去了四会县做水泥工。
经查,时年19岁的番禺县沙湾公社人何建明在1978年高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父何崇光是海珠区三红木器社工人;母亲黎三妹是广州塑料一厂工人。根据何崇光反映:何建明在4月24日离家,离家时偷走了家中的40元现金和20斤粮票,并给家里留字条说去四会县做水泥工。在4月23日还曾经向其父索要在香港亲戚的住址,之前从来没有问过。
4月20日凌晨3时,何建明起床小解,还冲了个凉,何崇光觉得可疑,就在天亮后问:“代销店发生的事情和你有没有份?”何建明回答:“没有,不关我的事情!”
黎三妹表示,过去儿子从来不做家务,但是4月20日开始到4月23日离家这段时间内天天积极做家务,无论大小家务什么都干。还每天拿着报纸坐在家门口,但从来不看报纸内容,反而东张西望,似乎在注意周围的动静。
据此,专案组认为何建明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如下:
1、何建明在案发后突然携带家中的现款和粮票离家出走,说是去四会县做水泥工,但他没有任何做水泥工的技能,而且只有四会县的人外出做水泥工,哪有从广州去四会县做水泥工的?因此何建明害怕事情败露而逃跑,有偷渡香港的可能。
2、何建明身材矮小,从发现尸体的水塘现场附近的山坟上提取到的赤脚脚印和何建明的赤脚印比较相似。
3、群众反映何建明从小脾气凶暴,性格古板,好钻牛角尖,而且胆大妄为。
4、何建明从小习武,动作灵活,翻墙爬树如履平地。
据此,专案组立即从沙涌生产队撤回广州市,并对何建明采取如下措施:
1、由广东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全省通缉何建明。
2、派人到何建明的原籍——番禺沙湾公社进行调查,了解何建明是否逃回原籍。
3、派人深入调查何建明在广州市的社会关系,做好控制工作,发现何建明的踪迹。
4、调查、控制何建明在广州和广东省内的亲戚住址。
5、布置边防检查站加强查控,防止何建明偷渡香港。
5月4日晚,专案组查明何建明有个姑妈住在大新路革命里,在街道服务站工作。根据其姑妈反映:何建明在4月29日来她家住,刚刚离开。根据这一重大发现,专案组立即布置力量在革命里进行控制。
结果,布控人员刚刚就位,何建明就回来了,警惕性极高的何建明发现周围有陌生面孔,转身就逃,在经过一场百米冲刺般的追击战后,终于将何建明摁倒在地戴上手铐。
经摁取何建明的指纹和现场发现的灰尘指纹送广东省公安厅进行鉴定比对,结果可以作同一认定。但是,何建明只承认自己要偷渡香港,拒绝坦白自己的罪行,企图转移视线,还写了一份“绝笔书”,声称自己遭到了“虐待”。
但是,有现场灰尘指纹和何建明的指纹能作同一认定的铁证,何建明再怎么狡辩都是徒劳,而且既然他声称自己遭到“虐待”,那不“成全”他实在过不去。“大记忆恢复术”下,何建明最终交代了自己奸杀伍妙芬的犯罪事实:
电影《405谋杀案》中公安人员审讯犯罪分子的画面
“4月20日0时过后,我携带绿色塑料手电筒一支,小白布袋一个,穿一双已经破烂的白色网球鞋,想去代销店偷一些炼乳和麦乳精。开始我以为店内没有人值班,就从代销店门上的木架攀登上飘台,从飘台上爬入“千秋窗”,顺木货架落到店内。”
“起初,我偷了几支炼乳放入小白布袋,还要偷麦乳精的时候,忽然听到店内有床板发出的‘吱嘎’响声,随着声音进入值班室,看到店里有人值班睡觉,上前一看是伍妙芬,随即我就扑上床紧紧捏住她的头颈,并挥拳击打她的头部,将她打昏,然后在店内找了条小麻绳将她的双手绑住,用一条小毛巾将她的嘴塞住后扒下她的裤子把她‘那个(强奸)’了。”
“行奸后,我发现伍妙芬竟然没气了,我害怕事情败露,就摘下了她的苏联手表,然后将她的尸体背起来从横门出走,经金鱼池旁边小路往外岗顶水塘跑去。初时想把尸体埋在水塘旁边的水坑内,但把泥拨开发现这个坑太浅藏不了尸体,就决定把尸体藏水塘里。我脱掉面衫裤,只穿着底衫裤,把塘泥拨开,将伍妙芬的尸体埋在塘底,并在水塘旁边推下了三块麻石压在上面,又在尸体四周埋下看几十块瓦罐碎片,目的是防止尸体膨胀后浮出水面。”
“回家的时候已经是3点多,就在家冲了个凉,冲掉了底衫裤上的塘泥,第二天一亮就将底衫裤给洗了。为了不留痕迹,我又将作案时所穿的白网球鞋丢到广州钢铁厂托儿所附近的垃圾堆里。4月20日早上起床出来,看到公安局来了很多人,发现情况不妙,害怕事情败露,就在4月21日晚上逃到做临时工时认识的工友家,谎称我在芳村和人打架将别人打伤,准备逃跑,询问他有没办法偷渡香港。原本我还想在他家留宿,但他父母不同意,只好回家。”
“4月23日,我拿了家里的40元钱和20斤粮票,留下去四会县当水泥工的字条离开了家,接下来几天就在滨江路一带的卡车车厢里过夜。4月26日,我又去那位工友家询问有没有偷渡路线,同时将伍妙芬的苏联手表存放在他家,谎称手表是我妈的,我随身带着不方便,暂时寄放在他家。”
“4月27日,我去了石井公社红星大队的祖母家住了三天,在4月30日又到广州大新路的姑妈家住,准备找线路外逃,没想到还是被你们抓住了。”
根据何建明的指认,专案组在5月5日起获了死者的苏联手表、作案时穿的衣裤,以及使用的手电筒和白色布袋等物证。至此,本案告破,何建明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