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未休年假,主张索赔26.6万,法院判赔近二万

朝花夕拾的笔墨 2024-12-11 17:40:38
员工10年未休年假,主张索赔26.6万,法院判了!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小王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单位经济性裁员,小王被迫离职。小王认为,其入职10年来从没有享受年休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应当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为此,2023年10月,小王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0年来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未获支持。后小王又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2013年至2023年共1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6万元。

二、法院认为

1.关于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小王要求单位支付2013年至2023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该公司《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当年未休年休假者,公司根据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年终奖一并发放。”经法院查明,小王2022年的工资明细及发放记录显示,公司已向小王发放了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2023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小王已实际享受了年休假,或其向小王发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应按法律规定向小王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三倍工资。

三、法院判决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小王2023年度享有10天的年休假。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折算后,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天数为7天(283天÷365天×10天≈7.8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故公司应以小谢离职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

应发月平均工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822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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