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欠缴怎么办?家庭成员,应该被连累处罚吗?

匀枫财技大兜底 2025-02-19 16:18:27

物业费欠缴,到底是啥原因造成的?谁能说的清楚?物业公司和业主各执一词,不过无论是做的不好不想缴费,还是忘记缴费,这都应该是民事纠纷吧?如果一方想维护权利,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去解决,减免物业费也好,勒令限期缴纳也好,都是可以按照《民法典》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外力干涉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有着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那么产生纠纷之后,如何解决,也有着明确法律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是《民法典》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已经讲的很清楚了,法律会维护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一级政府的公务机关出文催缴物业费,这个性质是不是就变味了?

贵州省荔波县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在2024年底出了一个通知,面向辖区内的所有物业管理的业主,在其中明确要求荔波县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所有业主,在2025年1月底之前,完成补缴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会采取措施!

那么采取何等措施呢?因为发文单位没有啥执法权,于是将荔波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县文明办拉扯到文件之中。讲述如果没有缴纳,对欠缴人员中公职人员部分(含国企及退休人员)名单、欠缴时间及金额函告其工作单位,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及县文明办。

在最后,又一次拐回到法律的轨道上,讲述如果不补缴,物业管理企业将收集资料,报送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这份文件涵盖了荔波县几乎大部分的居民家庭,可能是全国首个以政府部门出台催缴物业费的正式文件吧?

但是这个全国首个,也可能是全国最后一个类似的文件,为什么?因为从法律上论述,政府主管部门是不应该干涉这些事情的,其他地区应该不会出类似的文件通知。法律上讲的清清楚楚的事情,不再需要地方去用行政手段再去涉足。这就是典型的越俎代庖!

欠缴物业费可能有着这样那样的原因,但是政府主管部门为何要出文件全盘保护物业企业呢?假如是由于物业企业造成的原因出现了欠缴,那么到底应该保护谁呢?本来公权部门是应该站在中间一方,现在直接下场去当运动员,去拉偏架,那么另外一方的权益又由谁来保护呢?而且仅仅只能约束公职人员,这是不是更加无道理呢?

物业费是否缴纳产生的纠纷,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怎么可能上升到政府出文件催缴的程度呢?现在法律已经很齐全了,解决物业费纠纷有着多种途径,物业公司完全可以自己去主张,自己去起诉。现在起诉成本也很低,也可以聘请律师去打官司,胜诉之后起诉费、律师费都是可以让对方支付的!

这个文件真的是非常的让人不理解,也希望发文单位可以再仔细思考一下。他们有没有权利发这样的文件,而县里的纪委监委、文明办、组织部,又应当不应当管这些事呢?别用不妥当的行为降低政府文件的威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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