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过程】
杜女士住余杭,十二年前用近全部积蓄150多万购得300多平米别墅。因爱花草,她又斥资30多万培育别墅庭院中的绿植。
杜女士精心照料下,庭院花草繁茂。鲜花五彩斑斓,小草生机盎然,翠柏挺拔,灌木叶奇。而杜女士最爱的是那十几棵伫立的桂花树。
杜女士与邻居院子间种着十几棵高约两三米的桂花树。
一天,杜女士回家发现家中十几棵桂花树被砍。树枝树干均被锯断,仅余不足一米的光秃树桩。
经多方打听,杜女士得知是邻居锯掉了她的桂花树。
杜女士情绪极为愤怒。
杜女士表示,邻居行为侵犯其人权并威胁其人身安全。
杜女士认为,作为邻居,且桂花树属她所有,锯树前应通知她。而非擅自锯掉后,仅通过电话告知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这十几棵桂花树被栽种在相邻邻居的院落中。
杜女士表示,因自家院子地皮较高,经隔壁邻居同意,在两家分界线旁种了树,并未过多占用对方空间。
四年前,隔壁业主将房子卖给现邻居,但新邻居至今未入住,因此可能不了解院内十几棵桂花树的具体情况。
杜女士觉委屈,认为现任业主若对桂花树位置不满,可提前告知,她会移走。现邻居的做法,她难以接受。
杜女士现要求物业及邻居道歉,并指令业主与物业在两院中间线安装护栏。
物业接杜女士投诉后开展内部调查,得知砍树当日,隔壁业主请求修剪树枝,此类要求物业常接,故未加多想,即派绿化老伯协助。
临近中午,物业管理人员未等老伯与业主完成树枝修剪便离去用餐。归来时,发现桂花树已被砍伐。
砍树老伯对详情不甚了解。桂花树位于业主院内,业主提出砍伐要求,于他而言,此举看似合乎情理。
【以案释法】
事已至此,杜女士能否要求邻居赔偿?业主是否有权砍伐桂花树?
杜女士就树木管理问题向绿化办进行咨询,因绿化办负责该事务的管理。
绿化办工作人员认为,适当修剪树木无碍,但砍伐需经审批。经现场勘察,工作人员表示,鉴于本案情况,是否砍伐较难明确判定。
【一、业主是否有权砍掉桂花树?】
若业主砍伐自家院内树木,是否他人无权干涉?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表明私人庭院树木非业主可随意处理。
类似情况亦非个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若因特定原因需砍伐,养护单位须向市或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树木若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及居住安全,且不具备迁移价值,应予以处理。
(二)若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不具备迁移价值,应进行处理。
(三)若发生具有检疫性质的病虫害,
(四)树木因生长抚育需求需处理,且不具备迁移价值。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砍伐树木者,将受市或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处罚,罚款金额为绿化补偿标准的五至十倍。
《武汉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9条禁擅自移栽、砍伐树木。因市政建设、居民采光受阻或安全隐患需移栽的,须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
可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时,不得移栽;无移栽价值树木,可申请砍伐。建设工程选址与规划应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实践中,两地均有业主因砍伐自家树木而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发生。
本案发生于杭州,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城市建设是必需的,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确保规划合理、设施完善,逻辑清晰且用词准确,从而推动城市持续繁荣。
(二)树木导致居民采光、通风受阻或居住安全受影响,且不具备迁移价值。
(三)树木若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造成威胁,且缺乏迁移价值,应采取相应措施。
(四)若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且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该树木妨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不具备迁移价值。
全国范围内共识是,即便树木种在自家院子且由个人种植,仍有权管理,禁止随意砍伐。
本案的另一争议点是业主行为属砍伐还是修剪,若仅为修剪,则不适用上述“砍伐”的相关规定。
砍伐或修剪需园林专家认定,可参考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不同树木修剪方式不同,但应保留其原有形态。
本案桂花树枝叶全剪,仅剩1米高树桩,非修剪范畴。属过度修剪还是砍伐,待专家确认,故绿化部门难以直接定性业主行为。
【二、杜女士是否可以要求业主进行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者须依法担责。民事权益涵盖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肖像、隐私等人身权及所有权、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
本案中,桂花种于业主院内,却为杜女士私有财产。业主行为侵犯杜女士财产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十五条,杜女士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立即终止侵害行为。
(二)移除阻碍因素。
(三)采取措施以消除潜在危险,确保安全无虞。
(四)对于不当得利或违法取得的财产,应予以归还,确保财产恢复原有合法归属。
(五)采取措施,将事物恢复至原本状态。
(六)对于所造成的损失,责任方需进行相应赔偿。
(七)进行道歉并表达歉意。
(八)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受损名誉。
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既可单独采用,亦可结合使用。
杜女士有权按桂花树价值要求业主赔偿,或要求业主重新栽种以恢复原状。
【三、杜女士和原来业主的约定是否适用于新的业主?】
杜女士未与原业主签订纸质合同,但鉴于树木栽种多年未被质疑,其说法可信。然而,原业主与杜女士的约定是否自动适用于新业主,尚待商榷。
本案中,原业主将房屋出售给新业主后,房屋相关权益已转移。关于房屋所设义务是否随之转移,需明确。
从合同法角度看,传统理论认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须经其同意方为有效。
从物权法视角分析,杜女士对隔壁邻居的利用行为可能符合地役权的设立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可依约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升自有不动产效益,其中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有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指依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升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此案中,杜女士拥有地役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时,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地役权合同。
本案未订立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于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尚未完成登记手续。
据此,我们判定新业主不应承接原业主与杜女士之间的协议内容。
【结语】
业主处理自家院子树木本无过错,但需注意方式方法。未与邻居商量即自行处理,略显任性,不利邻里和睦,且可能涉及绿化破坏与财产损失。
杜女士在他人院中种树确有不当,她与旧业主的约定对新业主无效。故应尽快与新邻居沟通,以防误解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