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顶某与被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厚辉支行、第三人中某某信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原案由:借记卡纠纷)一案,针对被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代理人李大贺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证据】证据1《关于客户顶某一案有关情况的复函》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被告拟证明的方向均有异议。
首先,该组证据是由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的中某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出具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证据类型的、纯属主观陈述性的材料;并,其中业务流程图显示的流程步骤缺少吉某某联银行一环,与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通过举示第二组证据即《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业务合同》拟证明吉某某联银行参与扣款过程的事实互相矛盾;且,该组证据当中充斥例如“812”代表某某机构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纯属虚假陈述的内容,可见该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
其次,从该组证据的内容以及被告对其拟证明的事实之表述内容来看,被告作为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却完全忽略作为持卡人、存款人的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对涉案存款即涉案资金的划扣持放任的态度,导致原告资金损失,并导致资金的真实去向不明。
最后,该组证据不能真实反映涉案资金的扣划过程及资金的真实去向。
证据2 原告对该组证据当中的所谓邮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被告举示的是内容不完整、来源不明晰的截图复制件,不能够真实、完整反映具体事实,其中也没有原告的参与,证明被告、通某支付合谋侵犯原告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共同造成原告资金损失及资金去向不明的后果。
原告对该组证据当中《委托扣款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拟证明的方向均有异议。
请看该扣款协议书第一页“签署了”三个字后面书名号即《》里面完全是空白的,证明被告及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的“涉案资金扣划有原告与小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所谓合同作为支撑”等陈述虚假,也证明被告及第三人是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并采用技术手段非法扣划涉案资金并导致涉案资金去向不明的。
“确定的”三个字与“费用”两个字中间完全空白,证明被告及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有关费用约定的陈述虚假。
按照被告及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的陈述以及该协议述的内容,所谓的涉案资金流向小某科技公司是因为小某科技公司收取与涉案资金额相等的费用,但是请注意该协议书载明“费用总额不高于0.00元”,没有任何歧义,就是没有费用,不允许扣划原告任何额度的存款等资财。
“当月”两字与“号”一字中间完全空白,等于扣划日期没有约定,该事实的证明目的同原告对该份证据的上述质证意见。
所谓的授权人签字,仅仅是与主文每一行的文字编排的性质没有本质的差别,都是随意打印上去的,区别的仅仅是字体大小,故此落款处的与原告姓名相同的三个打印体汉字既不是手写签名,也不是电子签名,证明该授权书完全是通过伪造签约事实、侵犯原告姓名权、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手段捏造出来的,根本不真实、不合法,对被告拟证明的方向不能够形成支持;这种造假手段和涉案银行流水的虚假记载行为的性质相同,恰恰证明被告、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是恶意串通,采取伪造合同、虚构事实等方式并利用技术手段将涉案资金随意处置并造成资金去向不明。
对银行卡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为该份证据不仅模糊不清,并且有页码标注痕迹(不符合银行卡的表现形式),不真实、不完整、来源不合法,且与涉案的资金扣划的真实过程及资金的真实去向等待证事实无关联。
【第三人(一)证据】对第三人某信忻州分公司2024年8月5日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对第三人某信忻州分公司庭前提交的《说明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说明函的出具人是所谓的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服务部,但这种所谓的事业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等任何合法登记机构注册登记,且该《说明函》没有具体的经办人签字以及经办人的个人信息,并且,该组证据记载的技术问题等所谓事实根本没有任何客观性的证据加以证明,纯属虚构事实,导致该证据不真实、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
【第三人(二)证据】第一组证据《支付业务许可证》,与涉案资金的扣划是否征得了原告的许可这一待证事实以及资金去向这一待证事实无关联。
第二组证据《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业务合同》,该合同是一份来源不明的复制件,并且第6页、第11页、第12页均有大篇幅涂抹痕迹,导致该证据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
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举示该组证据拟证明的吉某某联银行参与资金扣划这一所谓事实与被告举示的《复函》载明的流程图(其中没有亿某银行)互相矛盾,证明被告、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对于资金扣划过程的陈述均虚假。
合同签约主体没有原告,但支付活动却波及原告的资金安全,证明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完全忽略原告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的存在,通过虚假记载等方式并利用技术手段扣划原告的资金,导致原告资金损失,并导致资金去向不明。
第三组证据 所谓的交易流水,名为交易流水,实为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随意制作的表格,不属于银行支付凭证等任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证据,纯属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的虚假陈述。
第三组证据 所谓的邮件截图 来源不明,不真实、不完整,与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2024年8月22日当庭接受法官询问时一再强调的“资金流向到吉某某联银行,之后的资金去向就不清楚了”的陈述互相矛盾,故该分证据不仅不能够对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你证明的方向形成支持,反而证明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完全忽略原告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的存在,通过虚假记载等方式并利用技术手段扣划原告的资金,导致原告资金损失,并导致资金去向不明。
综合被告、第三人的举示的证据,原告代理人李大贺律师进一步认为:
1、直接损害原告财产权益的,是本案被告中某银行佛山厚辉支行和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被告和该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中某银行佛山厚辉支行和第三人通某支付公司直接侵害原告财产权益之后的资金流向问题,法律关系在被告、该第三人与资金流入方之间产生,法律后果由被告、该第三人承担,被告和该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受这些法律关系的影响。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