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与班主任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刑法新规:老师构成犯罪

游璩明 2023-06-29 19:48:05

在我国此前的刑法规定中,“师生恋”,只要女生不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在一起,即使发生了性关系,除了受到道德谴责和可能被纪律处分外,男方不会构成犯罪。

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实施,“衣冠禽兽”们的“恶梦”开始了。

我们先看一则真实案例。

男子刘某,案发前是广州某专修学院的教师,他在担任学生班主任期间,与15岁的女学生杨某关系亲密,私下以“兄妹”相称,经常一起外出游玩。

案发当天,女学生杨某约男子刘某一起外出玩耍,返回时,因时间太晚,学校学生宿舍门已关闭,二人担心学校批评,便决定让女学生杨某留宿刘某的教师宿舍,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刘某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

【律师看法】

本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以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首次适用。

有网友问,为何本案“叫兽”老师刘某不构成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其有什么区别?

一、本案男子刘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除了普通的违背被害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构成强奸犯罪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一方面,刘某与女学生杨某发生性关系,不属违背其意志,另外由于女学生杨某已满15岁,也不属于奸淫幼女,因而根据刑法规定,其不构成强奸罪。

二、什么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它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定的一个罪名,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此罪。

生活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孩,很多心智并没有完全成熟,性防卫意识和能力不是很强,特别是对来自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的性侵害,防卫意识更弱。

事实上,以上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在侵害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时,由于其身份、职责的特殊性,给被害人带来隐形强制性,相对于其他人来说,更容易得逞。

为此,充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刑法作出了以上特别规定。

三、从法律规定上看,两罪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适用主体不同,强奸罪,对任何主体都适用,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则只能是对受害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其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她们都是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女性,一般来说,行为人的性侵行为,并没有违背她们的意志,但是,行为人因负有特殊的照护职责,并利用了此身份和职责的便利条件,对她们实施了犯罪。应当受到刑法打击。

第三,从量刑处罚上看,强奸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一般情况下,3年起步。

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本案中,因男子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最后综合考虑,在法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对刘某处以2年10个月有期徒刑的处罚,“罚当其罪”。

最后,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定是对近年来社会类似事件频发的法律应对,此前刑法没有规定,导致出现了空白,对这类犯罪难以有效打击。

从此以后,这种现象便不复存在了。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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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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