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购房者小王贷款216万买房,每月还款9200多元,九年来从未逾期,按时还款近百万元。可当他查询贷款余额时惊呆了,本金竟然一分没少!原来他选择的是“期末还本,按月付息”的贷款方式。小王认为银行未尽告知义务,要求变更还款方式。银行: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方式,与银行无关!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15年,小王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350万元。由于手头资金有限,他向某银行申请了216万元的商业贷款。
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向小王推荐了“期末还本,按月付息”的还款方式,称这种方式每月还款压力较小。小王当时觉得这种方式不错,就签署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年,年利率为5.15%。
按照约定,小王每月需支付9267元利息。从2015年至2024年,小王从未有过一次逾期,准时支付月供。九年来,小王已经支付了超过100万元。
2024年初,小王想提前还部分贷款,便查询了贷款余额。查询结果让他当场崩溃:贷款本金仍然是216万元,这九年来他支付的100多万元全部都是利息!
“我这九年来到底在还什么?”小王情绪激动地跑到银行营业厅质问。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期末还本,按月付息”的还款方式,在贷款期限内只需按月支付利息,本金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
小王认为银行存在欺诈行为,当初并未清楚告知这种还款方式的具体细节,导致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这种对自己极其不利的还款方式。
银行方面表示,贷款合同中对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小王在签署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银行提供了当时向小王解释还款方式的录音资料。
无奈之下,小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变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并要求银行承担相应损失。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是否存在告知不实或者故意隐瞒?
根据《民法典》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从银行提供的录音资料来看,工作人员确实向小王说明了还款方式的具体内容。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的贷款合同对还款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
3、还款方式是否可以变更?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情形,否则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贷款合同继续履行,维持原还款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