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岁少女惨遭50岁老板摧残,被逼戴上狗链跪在地上学狗叫

晴晴姐 2022-04-26 21:07:29

张萍(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时年十八岁,是一个漂亮可爱的女孩。

家庭条件较差,十六岁的时候张萍的父母离异,可谁也不愿意抚养她,没有办法她只能早早辍学到县城打工来养活自己。

家庭条件较差,十六岁的时候张萍的父母离异,可谁也不愿意抚养她,没有办法她只能早早辍学到县城打工来养活自己。

张萍来到县城一所大型超市应聘,超市老板叫王德龙,是个50岁的未婚男人。原本该超市的服务员人数已满,可是王德龙见张萍漂亮性感,就破例将张萍留了下来。

之后,王德龙总是找机会跟张萍套近乎。王德龙心想,这么漂亮的女孩子,如果能天天陪在自己身边就好了,于是他心中萌发了邪恶的念头。

一次,王德龙请张萍外出吃饭,在饭桌上,王德龙不断地给张萍灌酒,直到张萍醉得不省人事。

王德龙直接将她带到了自己家中,与其发生了关系,并拍下了张萍的私密照片。

事后,得知自己失身的张萍痛哭流涕。而此时,王德龙提出一个月给张萍一万元,让她辞掉超市的工作,来他家中当仆人,其实就是去他家被其摧残。

一开始,张萍拒绝了王德龙,可王德龙威胁张萍,如果她不同意,就将张萍的照片流传出去,迫不得已,张萍答应了王德龙的条件。

王德龙50岁了还单身是有原因的,他不仅脾气很,而且还十分变态变,有一些特别的性嗜好。

王德龙买了一条狗链,当晚,他用狗链拴住了张萍的脖子,并让其跪在地上学狗叫。

即使这样,王德龙还是不满意,不仅侮辱张萍,还要对她拳脚相加,令其发出痛苦的喊叫声。

王德龙的变态心理在虐待张萍的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从那天起,他几乎都会用同样的方式对待张萍,让她扮狗来讨他的欢心。

在王德龙残酷的虐待下,张萍再也忍受不了这非人般的生活,终于在王德龙的厨房割腕自杀。

王德龙发现张萍割腕后为时已晚,为了逃避责任,他将张萍的尸体埋在了附近的一处树林里。

就在张萍自杀的第二天,邻居刘矫丽向警方报案,称最近两天,自己邻居家内频繁有女性惨叫声传出,他怀疑邻居干了违法的事情。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调查,发现了王德龙家的狗链。

在警方的强力侦查加上邻居的指认,王德龙终于低下了头,向警方坦白了自己所做过的一切。

律师观点

本案中超市老板王德龙道貌岸然,极端变态,对无辜少女张萍犯下了累累罪行。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王德龙故意将受害人灌醉,并在其醉酒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王德龙用公开裸照威胁受害人,用狗链限制其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王德龙故意殴打受害人,如果经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王德龙对张萍进行虐待,他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吗?

虐待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对象的是家庭成员,而王德龙和张萍显然不是一家人,王德龙对张萍实施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王德龙用狗链拴住张萍的脖子并让其跪在地上学狗叫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吗?

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定义,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王德龙对张萍的侮辱行为在私下进行,所以该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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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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