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中,政治献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特别是一些选民人口、候选人数量较多的国家,再遇到一些大型的选举,政治献金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
一般来说,哪位候选人能够筹集更多的竞选资金,就更容易当选。因为,他可以聘请更优秀的竞选经理、竞选团队,在电视、网络上播放更多的竞选广告,组织更多的竞选集会,租下更好的竞选场地。
说白了,一切的竞选活动都是要花钱的。另外,在一些国家,竞选公职是需要交保证金的。例如在日本,候选人参加国会众议员的选举,需要缴纳300万日元(约合14.9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果,最后的得票率低于10%,这笔钱就会被没收。
因此,假设你只是一个普通人,想要通过竞选的方式进入政界,就必须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献金。
政治献金的起源现代意义上的政治献金制度,起源于美国。但一开始,美国国父们设计三权分立制度的时候,并没有政治献金的概念。那个时候,没有如今这般复杂的选举过程,也没有激烈的政党争斗,不需要很多的开销。
相反,候选人在竞选的过程中,会向有投票权的选民派发“小礼品”。例如,美国首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在竞选的时候,曾经向选民派送潘趣酒和苹果酒。后来,国会认为这是贿选,因而制定法律,禁止候选人向选民提供“小礼品”。
换言之,在最开始的时候,美国选举是比较干净的,没有金钱介入的问题。顺便提一句,今年2月份的文章中,覆言介绍过美国的“两党斗争”,在美国建国之初,也是没有出现的事情。
后来,随着国土的不断扩张,国力不断增强,公职的数量越来越多,美国形成了激烈对抗的两党制,以及各种以金钱为基础的游说集团、利益集团,不断插手各个层级的选举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候选人为了击败对手,就必须募集更多的政治献金。因此,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美国的政商勾结是非常严重的。很多朋友读过马克·吐温的小说《竞选州长》,就是当时美国政坛的真实写照。
1907年,为了解决腐败问题,美国国会通过《蒂尔曼法案(Tillman Act)》,禁止所有的企业、银行向联邦层级的候选人捐款。1925年,国会修订《联邦反腐败法》,再次禁止任何公司向联邦竞选活动捐款。另外,候选人必须披露超过50美元的捐款来源。
但是,这两部法律缺乏监督机制,沦为摆设,没有真正的执行过。
1943年,一系列的政治行动委员会(PAC)成立。企业不再直接向候选人提供捐款,而是先把钱捐到PAC,然后再捐给候选人,彻底规避了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开始,金主向PAC捐款是有限额的。但在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取消个人对联邦候选人及政党参与竞选活动最高捐款总额限额。这意味着,富人可以无限制地为自己支持的政客捐款。
是合法的贪污吗?当然,有朋友会说,美国对于政治献金的用途是有规定的。例如,这些钱只能用于公开的选举、政治活动,不能用于候选人的私人开支。
中国有句古话,有钱能使鬼推磨,还有句古话,拿人钱财,吃人手短。你拿了人家的钱,自然就要替人家办事,这是很难拒绝的事情。另外,除了政治献金,许多政客还会通过演讲、出书、安排亲戚工作等多种形式,从金主那里获得好处。
例如,在2013年~2015年,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仅仅通过演讲,就从各大金主的手中获取了高达2100万美元的收入。要知道,国务卿的年薪只有约22.1万美元。
这一切,都是合法的。那么,是贪污吗?
覆言认为,如果按照我们的法律,毫无疑问,这一切都是贪污犯罪。我们的官员,即使是贪污,也是偷偷的贪。因为他们很清楚,查出来是要坐牢的。但在美国,以及其它实行政治献金制度的国家,这一切都是明面上,是所有人习以为常的事情。
覆言觉得,当初美国国父们设计三权分立制度的时候,做梦也想不到会出现这些问题。无论是激烈、民粹化的政党斗争,还是被金钱蚕食的政治献金制度,都是在钻三权分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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