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企业财务不够透明,村民跑到微信群里发几句牢骚,派出所当即上面带走调查,直接拘留十五天。这是怎么一回事?难道公民连这一点最基本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权都没有吗?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案情摘要】
肖某是一名生活在广东某地的七十多岁大爷,虽然他把年纪了,但依旧耳聪目明的。对于身边的很多事情都能够做到快速接纳。
像智能手机这种东西,被其拿在手中后,也能够像其他人一般上网聊天。
肖大爷住在城市的郊区,因为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他村子里都需要面临房屋拆迁等事情。
为此,肖大爷加入了一个相关的群,他经常在上面同一群老友进行聊天。
期间因为对于一些村镇企业的财务有所疑虑,认为其不够透明。便在微信群里发了几句牢骚。
结果没想到第二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直接找上门来,带着肖大爷过去问话和做笔录。
三天后,派出所经过调查认定肖大爷存在在微信群里散播不实消息、起哄闹事等不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肖某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十五天的拘留期满之后,心中愤愤不满的肖大爷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维持派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
肖大爷并不想就此作罢,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了行政诉讼。
肖大爷给自己的行政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自己在微信群里所发表的内容,属于再正常不过的言语自由表达,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二是派出所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
因为其是先给自己宣读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宣读和送达所谓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这明显是颠倒了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经过一番认真审理后,认定派出所存在着适用法律不当,事实认定错误等,要求其撤销对于肖大爷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赔偿肖大爷4700元的经济损失。
派出所部门对于这个一审判决并不服气,便进行了二审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争议性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本案中,肖大爷的行为究竟构不构成寻衅滋事?
2.法院为什么要求派出所撤销对于肖大爷的行政处罚?
1.本案中,肖大爷的行为究竟构不构成寻衅滋事?
所谓的寻衅滋事,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结伙斗殴、无故拦截他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二十六条明确做出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将会被至少判处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并处罚金五百元以下;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要加重处罚,判处十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下。本案中的肖大爷是因为对一些镇里企业的财务不满,便选择在微信群里进行吐槽。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具体表现为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肖大爷的不满并在微信群里吐槽,这是行使宪法所赋予公民批评权、建议权以及言论自由权的体现。
而且肖大爷的这番言论,并没有造成任何符合“寻衅滋事”的后果。由此在法律上难以认定,肖大爷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
2.法院为什么要求派出所撤销对于肖大爷的行政处罚?
法院之所以要求派出所撤销对于肖大爷的行政处罚,除了上述所说的,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外。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派出所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并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做出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提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果没有提前告知的话,那么这样的处罚将会被判定不能够成立。本案中的派出所在给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提前给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属于先处罚后告知,违背了法定程序规定的先告知后处罚。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明确作出规定,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会被判处不成立。1.行政机关所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证据链有所欠缺;2.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律出现了错误;3.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4.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着明显的擅权越职行为等。本案中派出所针对肖大爷所做出的处罚,就明显属于第三点内容,由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要求撤销这条程序不当的行政处罚。
小结
本案所折射出来的问题在于,一些继层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务的时候对于法定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需要有关部门加强一些相关方面的培训。针对此事,各位读者又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可以在底。下的评论区留言指出。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