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质之以备”和“偏威”?从析韩非子的《爱臣》篇看专业差距

万丈豪气文化 2024-06-02 06:13:56

昔者纣之亡,周之卑,皆从诸侯之博大也;晋也分也,齐之夺也,皆以群臣之太富也。夫燕、宋之所以弑其君者,皆此类也。故上比之殷周,中比之燕、宋,莫不从此术也。是故明君之蓄其臣也,尽之以法,质之以备。故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淫。社稷将危,国家偏威。

以上这段出自韩非子的《爱臣》篇,“爱臣”就是“宠臣”的意思。这一段的传统翻译有如下两个版本:

从前商纣王灭亡,东周走向卑弱,都是源于诸侯的强大;晋国被瓜分,齐国被他人夺取,都因为大臣们太富有了。燕国、宋国之所以国君被人劫杀,都是因为这种缘故。所以远处对照商、周的亡国,近世对照燕、宋的弑君,都是走的这条道路。因此英明的君主蓄养他的臣子,完全让他们按照法律办事,正直规矩。所以君不赦免死罪,不减轻刑罚;赦免死罪而减轻刑罚,这就叫做散失威权。国家将要倾覆,君权先旁落于大臣之手。

过去商纣的灭亡,周朝的衰微,都是因为诸侯的强大;晋国一分为三,齐国被篡权,都因群臣太过富有。燕、宋的君主之所以被杀,都是因为这种缘故。所以在上对照商、周,中间对照燕、宋,都是走的这条道路。因此英明的君主蓄养他的臣下,让他们完全依法办事,立足于防备,所以君主不赦免死囚,不宽有罪犯,赦免死囚。宽宥罪犯,这叫做威势散失。国家将要倾覆,君权先旁落于大臣之手。

上述这段是韩非子对前面的观点提出的例证,在分析这段内容的释义之前,我们先看韩非子之前的这段论述:

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主妾无等,必危嫡子;兄弟不服,必危社稷;臣闻千乘之君无备,必有百乘之臣在其侧,以徙其民而倾其国;万乘之君无备,必有千乘之家在其侧,以徙其威而倾其国。是以奸臣蕃息,主道衰亡。是故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将相之管主而隆家,此君人者所外也。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此四美者,不求诸外,不请于人,议之而得之矣。故曰:人主不能用其富,则终于外也。此君人者之所识也。

这段的主要内容是提醒君主不要把该有的权力转移到宠臣身上,以免他们觊觎王位。其中的“备”是“防备”的意思,“威”是“威权”的意思。所谓“徙其威”就是“转移威权”的意思,即权力转移。然后韩非子就用商周、晋齐、燕宋为例,阐述了他的观点。

相关的历史事件我就不赘述了,我们来看两处的关键解释,“质之以备”和“偏威”:

“偏威”的意思是一致的,都解为“君权先旁落于大臣之手”,这个解释当然就是依据上下文得出的结论。是否准确,我们稍后再谈。先看“质之以备”:第一段的翻译,直接意译为“正直规矩”,我也不知道“质之以备”中哪几个字能够对应这一解释的?第二段的翻译,则译为“立足于防备”,“备”是“防备”的意思,和之前那段“万乘之君无备”的“备”的意思一致且逻辑对应,当然是准确的,不过把“质之”解释为“立足于”就缺乏理据了,除非“质”是“置”之误!真是如此吗?

我在文理逻辑上面的造诣,大家若是看过我诸多相关文章的话,自行评价即可。前面韩非子提醒君主要防备宠臣,不要给他们过多的权力和财富,所以他提出的主张就是“明君之蓄其臣也,尽之以法,质之以备。故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淫。”

其中的“尽之以法”都被译为“完全让他们按照法律办事”,看似没有问题,但恰恰错了!因为韩非子的真正意思是对所蓄养的臣子“尽之以法”,是按法律的规定来对臣子进行陟罚臧否,也就是“全部以法律规定的方法来蓄养”这些臣子,接着就是对仗的这句“质之以备”,即通过“质之”的方法来“防备”这些臣子。而 “质”字,只有以下这些意思:

上述五种解释,哪一种才靠谱呢?“质押”才是最合乎逻辑的解释!这就要提到战国时期的“质子制度”:“质子”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之间的“纳质为押”,是指古代派往敌方或他国去的人质,多为王子或世子等出身贵族的人。秦庄襄王、秦昭襄王、燕太子丹都曾经做过质子。

所以韩非子的意思就很好理解了,通过对臣子的子女或财产进行某种质押,使其投鼠忌器,那么就能防备臣子谋权篡位了。这才是对“质之以备”最精准的解释!

接着就是这句:故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淫。其中的“威淫”被解释为“威势散失”,这么解释就截然相反了!古今诸多学者与我的差距可不是一般的大:

“淫”字的意思在先秦时期,多半就是“过多和放纵”的意思。“威淫”就是“威过头”,即“滥用威权”的意思,却被解释为“威势丧失”,岂非南辕北辙?诚如我以前一直讲的,我非但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而且我还“知其所以不然”。传统解释之所以是“威权散失”,自然就是被前面“臣子夺权”的论述所误导。

韩非子建议君主“不赦死,不宥刑”是什么意思?就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意思!谁能“赦死宥刑”?当然就是君主自己啊,那么他僭越法律,倚仗自己的“威权”去赦免死罪,减轻刑罚,可不就是“滥用威权”吗?

最后韩非子指出这样就会导致“社稷将危,国家偏威”,行文至此,你是不是开始觉得“偏威”解释为“君权先旁落于大臣之手”,就不那么准确了?这“偏威”难道不该是“偏向威权”的意思?由本来的“依法治国”偏移到了“威权治国”,让权大于了法!

所以我会说,如果非要我在诸子百家中找一位“偶像”,那么非韩非子莫属,他才是不世出的人物!一位清醒的现实主义者。

韩非子在论述完这段之后,下面提出的方法就是如何限制宠臣的权力:

是故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威城市;党羽虽众,不得臣士卒。故人臣处国无私朝,居军无私交,其府库不得私贷于家。此明君之所以禁其邪。是故不得四从,不载奇兵,非传非遽,载奇兵革,罪死不赦。此明君之所以备不虞者也。

其中的“藉威城市”就是“倚仗权势”在城内和集市中作威作福。既然君主可以用威权来改变法律,那么臣子必然就上行下效,利用威权横行霸道,不受法律约束。这段末尾的“罪死不赦”,可不就是让君主对“依罪当死”的臣子不赦免的意思吗?

现在你能体会到为什么即便在专业领域,我也有高处不胜寒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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