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法院判决被指签名造假引热议

牛去了赶紧去 2024-01-28 14:56:46

近日,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项民事裁定引发网络热议!

据悉,四川安岳县人郭先生与云南洱源县人高某鸿合伙经营,直播售货。合作期间,资金由郭先生全额出资。后由于疫情原因,双方散伙!经结算,高某鸿尚欠郭先生货款89000元。其时,由于高某鸿无力支付货款,遂书写欠条一张,约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若违约,即对郭先生维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律师、交通等各项费用负责。

至2024年6月30日,欠条到期,郭先生催要欠款,高某鸿抵赖不还。无奈之下,郭先生将高某鸿诉至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高某鸿偿还89000元欠款,并依约承担郭先生为诉讼支出的法律服务费、交通食宿费共计8000元。

后于诉讼过程中,经纠纷双方申请,洱源县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中心调解员杜某武、朱某琴主持调解。

2023年8月24日,洱源县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下达(2023)云2930诉前调确51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高某鸿欠郭先生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元,高某鸿自愿于2023年8月24日当庭偿还10000元,2023年9月起至2024年11月止每月20日前偿还5000元,2024年12月20日前偿还4000元……申请人郭先生与申请人高某鸿于2023年8月24日经特邀调解员杜某武、朱某琴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然而,事发后当事人郭先生却爆料称,洱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是明目张胆的官官相护行为。因为民事裁定书中提及的调解协议,是在没有征求郭先生意见,在郭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工作人员冒名代签,并强发调解书。郭先生认为,法院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司法公正性原则,严重侵害其个人权益,并使其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遂郭先生要求洱源县人民法院撤销(2023)云2930诉前调确513号民事裁定书,并坚决要求法院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然而,截止目前,涉案洱源县人民法院并未给予郭先生满意答复!

而查阅(2023)云2930诉前调确513号民事裁定书我们可以看到,该调解书明确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等认定。那么,一份被冒签的调解协议,法院为什么会认定其合法、有效呢?是玩忽职守,根本没有认真审查?亦或是如郭先生阐述的那样,法院特邀调解中心调解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对此,洱源县人民法院及涉事工作人员并未给出进一步解释!希望涉事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悉知此案,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害群众,牢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坚决严惩涉事犯罪分子,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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