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孩子随父母乘坐地铁时被硫酸灼伤

爱久别离 2022-11-29 15:30:32

11月25日,广东广州,一名儿童与父母乘坐地铁时,因不慎跌倒坐到了一滩不明液体处,随后孩子身上开始发热,衣物也开始腐化。孩子家长这时才意识到可能是硫酸。目前,警方已经刑事立案,并将嫌疑人抓获。

据孩子的父亲发文称,其与妻子于当天晚上19时28分带孩子乘坐电铁一号线时,是孩子先进入车厢的。其当时已经看到地上有不明液体,是用一个饮料瓶装着的,当时车厢内约有10名乘客。

孩子不慎跌倒并坐到这摊不明液体后,孩子父亲还没有意识到这摊不明液体的危害性,直至孩子的身上开始发烫、衣服开始腐蚀,其才意识到这可能是硫酸。随后孩子的父亲向工作人员求助并报警。

孩子就医后,经鉴定为二级-三级灼伤,需要做植皮手术,康复时间要一个月以上,目前,警方回应称,已经刑事立案,并将嫌疑人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孩子家长发文质疑称,嫌疑人到底是怎么样通过安检,并成功将这瓶硫酸带进地铁里的。相信大家和孩子的家长一样,也会有这个疑问。

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明确指出,严禁乘客携带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

也就是说,携带硫酸乘坐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地铁方面没有尽到认真检查义务,导致被嫌疑人成功带进地铁,也有过错,因此地铁方面肯定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法条后半段还规定得很清楚,如因第三人故意造成的,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者追偿。

综上,由于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车厢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当对乘客的安全负责,因此,如因地铁没有尽到认真检查义务,而导致被人带进硫酸并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地铁应当先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事后可向嫌疑人追偿。

2、那么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首先,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硫酸的危险性,及其不能携带硫酸乘坐地铁出行的,因此其主观上应当是认定为明知或者说是故意的。

其次,嫌疑人明知或应当明知,将硫酸散在地铁车厢地上,将会带来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可却其仍然为之。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调一点,由于嫌疑人是明知的,因此可以排除过失犯罪的可能性。

刑法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方式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指出,经鉴定造成被害人身体为三级灼伤的,应当认定为重伤。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经鉴定后,确认造成了孩子三级灼伤,且嫌疑人确实是明知的,那么嫌疑人的行为将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

综上,地铁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事后可向嫌疑人追偿,而嫌疑人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且有可能是10年以上从重处罚,因为其行为实在恶劣!

最后,希望地铁管理者能够举一反三,并认真检查每一位进站乘客所携带的物品,是否存在危害性,以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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