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承建者需要相关资质吗?农村建房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福尔说剧 2023-07-26 17:14:11

农村经济相比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不少村民在攒够资金后都会对自家房屋进行翻修,从而改善居住环境。

那么农村房屋的承建者需要相关资质吗?如果承建者没有资质,房主在任用人选方面存在过失吗?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明将自家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李某云建设施工。李某云又将房屋架木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被告刘某坤施工,刘某坤便邀约刘某新、刘某贵、李某鹏共同进行架木施工。

刘某新在对房屋第一层进行架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当日送往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共住院治疗10 天,共花费治疗费47400.51 元,新农合减免35610.22 元。被告刘某坤支付医疗费8800 元,在刘某新死亡后又支付丧葬费 14341元。

核心问题

房主李某明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审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李某云与李某明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李某云将架木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刘某坤进行施工,死者刘某新受被告刘某坤之邀而参与架木施工。

被告刘某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与刘某新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刘某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与刘某新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坤作为工程的施工组织者,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某新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刘某新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伤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李某云在承揽了建房工程后,又将建房架木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刘某坤进行施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明作为房主,将房屋承包给具有多年施工经验的被告李某云进行建设,对李某云是否将工程分包以及分包给何人施工没有指挥、支配的权利,故李某明在本案中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刘某坤应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判决,由被告刘某坤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0983.99 元的30%,即57295.2元,扣除被告刘某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 8800元和丧葬费14341元,被告刘某坤还应支付 34154.2元。

而被告李某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分歧点在于房主李某明是否承担责任。被告李某云以建筑业为主要职业,具有多年的房屋施工经验。

本案中,被告李某云为被告李某明包工不包料承建建房活动,被告李某云与李某明之问为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揽人对他人或自己的身体造成损害,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在指导工作或委派任务等方面有过失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当定作人有过错时才需要赔偿被害者。

李某明家的房子是农村住宅,对从事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的施工人员,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李某明作为房主,将房屋发包给具有多年施工经验的被告李某云进行建设,对李某云是否将工程分包以及分包给何人施工没有指挥、支配的权利。

房主李某明选任李某云承建自家低层住宅,该施工队虽无资质,但符合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故李某明在本案中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知,农村低层住宅建设属于一般承揽合同,对其资质国家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要求,对于房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切实分析。如房主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判定房主有无过失比较难,如果以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来判定房主存在过失,显然没有明显的法律依据。

对于此类案件应从当地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以及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房主是否对建房具有指示、定作过失,是否对房屋施工工具有指挥、支配的权利等方面来综合认定房主是否具有选任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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