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时,债务人主张两人系亲属关系,还一口咬定债权人此前已就借款进行了免除,也就是“这钱不用还了”。此种情形下,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小陈与小张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两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因孩子抚养问题,两家人仍有联系。2019年的一天,小陈因资金不足向张母(前丈母娘)借钱周转,张母念在小陈系其外孙父亲的分上,拿出自己的养老钱,通过银行向小陈进行了转账,小陈也在收款后向张母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自2020年起,小陈陆续向张母转账还款,总计归还了7万余元,另有小张就案涉借款代前夫小陈向张母还款19万余元。但就剩余款项,小陈迟迟未予归还,2023年10月,张母又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小陈进行了催要。几番催要无果之下,张母一纸诉状将小陈告上了法院。
“是,没错,2019年我是问你借了30万,但是后来卖房时大家就说好了,这套房子我还贷较多,之前的30万元就一笔勾销了!再说了,我和你之间的转账是其他的经济往来,可不是我的还款,现在也早就过诉讼时效了啊!”法庭上,小陈认为该笔债务已被免除,且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张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认定原、被告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30万元。款项出借后,原告陈述被告已陆续向原告偿还款项合计21万余元后未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被告认为其就案涉借款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原告对被告就案涉借款所还款项作出的陈述系对原告不利的陈述,应为原告的自认,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被告按份共有的房屋在出售时原告考虑到被告对该房屋还贷的贡献较大,故将案涉债务予以免除的意见,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意见的认定。结合原告自认的被告还款情况,被告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陆续还款四次,上述还款行为可视为被告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自被告向原告还款时发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就案涉借款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告进行了催要,被告也未向原告主张诉讼时效的问题,故诉讼时效自2023年10月23日起再次中断,现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应当以尚欠借款本金3.7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即年利率3.4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竺青认为,本案是一起债务人抗辩案涉债务已由债权人曾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的典型案件。原、被告双方原系亲属关系,被告的抗辩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本案审理的难点。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为一方意思表示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本案审理需要从债务免除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方面予以考量,首先,要考虑免除的方法,即免除应以意思表示作出,免除应由债权人作出,免除须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可以附条件或始期;其次,要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务是否免除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因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免除案涉借款债务的约定且约定的免除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竺青 高明明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