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原告广州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本所边奎宁律师、刘向飞律师作为广州某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接到此案后,边奎宁律师、刘向飞律师对案件材料仔细梳理,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最终取得了胜诉结果。
基本案情2018年4月10日、2019年3月18日,某化工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分别签订了2分《买卖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向某化工公司购买环氧树脂、固化剂等产品。2019年9月30日,某化工公司、某建筑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中载明上期结余应付货款为3777028.28元,客户(某化工公司)出货金额为261680元,某建筑公司付款359290.3元,本月结余应付货款3679417.98元。
2019年12月20日,王某平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载明其作为某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股东之一,自愿为其货款提供担保。2020年5月28日,某建筑公司、王某平共同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某建筑公司截至2020年5月28日欠某化工公司货款3679417.98元,承诺分期还款。
某化工公司找到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律所接受某化工公司委托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过分析论证,我方认为:
(1)某建筑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我方主张其应承担以3679417.98元为基数,自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费;
(2)关于王某平的保证责任,我方主张王某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关于保证期间,《担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至全部货款结清,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我方起诉尚未超过保证期间,王某平应承担连带责任。
雷石律所综合运用法理与情理成功说服法院,我方上述观点全部被采纳,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为商业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法院判决1.被告某建筑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化工公司支付货款3679417.98元;
2.被告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化工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3.被告王某平对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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