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前所展示的,是一系列珍贵的老照片,它们见证了1950年土地改革的历史时刻。这些照片经过精心上色处理,同时也保留了部分原始的黑白质感,旨在为老师们提供一个更加丰富多样的历史视角。老师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教学需求,自由选择这些照片作为教学素材或研究参考。
1950年6月30日,《人民日报》上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斗地主”真实现场,红旗中写有“团结中农”字样,当时批斗的是地主阶级。
土地改革之际,人们纷纷将昔日因无奈而被迫与地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借条付之一炬,象征着旧有封建枷锁的彻底解脱与新生活的崭新开始。
1951年,青海, 民和县一区二乡在庆祝土改胜利大会上烧毁地主阶级掠夺农民的地契、文书。
1951年,青海,土改中贫苦农民同地主进行面对面的说理斗争
1951年,青海,土改中农民妇女与地主面对面的进行说理斗争。
在土地改革中,地主粮仓中囤积的粮食被分配给了每一户贫雇农人家。
1951年,青海,民和县川口区磨沟村回族僱农冶金财在土改中分得了土地、牲畜和农具。
1950年,北京市郊深沟村农民土改后分到了牲畜。
1950年,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实施,陕西西安当地农民纷纷聚集一堂,好奇地围观着一张《评定成份一榜公布》的重要布告。
1951年,青海,划分阶级成分,坚持三榜定案,图为青海民和县川口区王家户村群众在观看第一榜。
1950年,湖南省岳阳县第一区麻塘乡农民易振家在土改中分到了土地
土地改革大会圆满落幕之后,满怀希望的农民们即刻投身于土地的丈量工作中。在分地的现场,随着一块块土地被公正地划分到各自名下。
1950年浙江省杭县临平区,土改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左)带领农民进行分田。
1950年,北京市郊土地改革时农民在丈量土地。
20世纪50年代,四川金堂县农民欢迎土改工作队进村。
1951年10月,浙江杭县乾元乡,贫雇农郁金友在“土地改革”后,分到了五亩田地,他满怀感激地举起一块牌子,上面醒目地写着:“人民政府领导我们分到土地,郁金玉分到五亩田地。”
1951年,青海,民和县磨沟村回族僱农冶金财在土改中分得水地二亩五分,这是他第一次在属于自已的土地上劳动
1951年,青海民和县川口区,喜气洋洋的农民妇女,将没收的农具送往集中点。
1952年,青海,湟中县上五庄,分到耕畜的农民。
1950年12月16日,江苏省常熟县大义乡农民顾毛根在土地改革中分到一头大水牛。
1950年6月,江西省瑞金地区土改工作队队员正在向农民宣传土地改革法,听工作人员宣读《土地改革法》的农民举手欢呼热烈拥护。
1950年,河南省洛阳专区偃师县的农民在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1年,青海,民和县磨沟村回族僱农冶金财在土改中分得水地二亩五分,冶金财喜看颁发的土地证。
1951年,青海民和县,农民参观没收地主的部分财物,并选择自己需要的东西。
1951年,青海民和县, 分得土地的农民欢呼土改胜利完成。
版画《改造二流子》
木刻版画《争阅土地改革法》
土改纪念邮票
土改资料:
1、珠江三角洲一带的租佃关系很复杂,封建剥削也很严重,农民往往受到多重地租的剥削。肥沃的万顷沙全部土地被“明伦堂”所占有,农民每年需要向二地主、三地主、四地主租种土地。土地每亩产量四百斤,明伦堂租给二地主时收租二百八十斤,二地主租给三地主时收租三百三十斤,三地主再租给四地主收租三百六十斤,四地主租给农民时,农民要交三百七十斤租谷,自己只能得到三十斤。
2、在广东,土地占有情况呈现出显著的阶层差异。地主阶层拥有110,000户,占比仅为2%的总户数,却掌握了全省23%的耕地面积。富农阶层有220,000户,占总户数的4%,占有全省13%的耕地面积。中农阶层则相对庞大,达到1,090,000户,占比20%的总户数,拥有全省15%的耕地面积。而贫困雇农阶层最为广泛,共有4,040,000户,占总户数的74%,但所占耕地面积仅为全省的19%。
3、贫困雇农常常不得不向拥有土地的地主租地耕种,每年需向地主缴纳高达50%至90%的地租。以潮汕揭阳梅岗区旧路篦村的调查为例,农民租种地主的丙等田,尽管年产量达到500斤,但需向地主缴纳300斤的田租,再加上种子、肥料等成本128斤以及雇牛工费用40斤,农民最终从一亩地中仅能获得32斤稻谷,这还未扣除农民的基本生活开销。因此,农民不仅被剥夺了全部剩余劳动成果,甚至还被剥夺了一部分必要劳动成果。更为苛刻的是,这些地租都是固定不变的“铁租”。地主对待农民往往十分苛刻,无论年景如何,都要求农民必须如数缴清。遇到大水冲毁田埂沟渠无法耕种时,地主还要求佃户修好后才准许退租。这使得农民不得不向地主借高利贷。在这一带,农民中流传着一句话:“典多头,缚多头,一年拼到死,只得两冬稻草。”
4、以东莞四区新宁乡小东向村的佃贫农陈业家庭为例来说明:陈业家中共有五口人,包括他的母亲和三个儿子(妻子去年去世)。家中最大的孩子仅十一岁,全家依靠这一人劳动力佃耕二亩八分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农业正产物1680斤谷(占总收入55.44%),种菜收入150斤谷(占总收入4.95%),以及养猪收入折合成1200斤谷(占家庭总收入39.61%)。合计一年总收入为稻谷3030斤。而家庭一年的支出包括谷种30斤、肥料170斤、食粮1640斤、油盐160斤、衣服及其他杂用400斤,以及需缴纳的公粮330斤,总计支出1730斤谷。在收支相抵后,原本尚有盈余300斤谷。然而,在解放前,陈业还需额外缴纳地租882斤谷和禾更谷42斤,这些负担在解放后得以免除。
5、目前中国土地的生产方式主要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贫农的佃耕方式,这是中国最普遍、占比最大的生产方式,约占全耕地的50%以上,涉及农业人口60%至70%。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生产的农作物一半以上要以地租形式交给地主,导致农民生产情绪和生产能力低下,而地主只关心收租,不关心耕种,因此这种方式生产力最差。第二种是中农的自耕方式,约占土地30%至40%,人口占20%至30%。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自耕自给,收获物全归自己,因此他们愿意并能够精耕细作,这是中国目前较进步的一种方式。第三种是富农的雇工经营方式,占比不到10%的土地。
6、全国土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占有耕地的情况是:占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富农,占有总耕地的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14%。从新区农村总的情况来看,贫农、雇农和中农虽然耕种着90%的土地,但仅拥有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承受的地租剥削却是很沉重的。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使我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实现了孙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7、政协会议讨论《土地改革法》时,各界人士纷纷表态拥护这部法律。曾参加过同盟会的无党派人士叶恭绰感慨地说:“中山先生所主张的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都没有办到……今天得毛主席来办到,实在是可以告慰中山先生在天之灵的。孙先生说的未成功,现在可由毛主席替他成功了。”
8、土改后,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宋庆龄曾这样描述:“当你走进一个土地改革已早成为一个被接受了事实的农村时,你立刻能够从人民的脸上,从那富有自信的表情和他们的昂首挺立的姿态上,看出这一点来。处处看得出他们对生活的新态度。整个的气氛是充满了意义的。”“这一切都导源于一个事实,那就是,农民可以手指着田地,怡然自得地对你说:‘这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