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江某因迟到被其所在医疗公司扣除20.9万元工资的事件引起了热议。
让我们回溯事件的始末。
江某自2019年9月17日起在上海某医疗公司担任内勤工作。
公司的考勤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迟到、旷工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然而,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江某的工资被扣除了高达20.9万元。
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对于任何一个打工者来说都是很一笔巨款。
江某对此提出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诉请,但公司不服,进一步上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江某工资差额19.6万余元。
那么,这起事件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问题呢?
用人单位确实有权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工资。
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扩大惩处。法院所指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合理且善意。
例如,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而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这种不成比例的处罚措施显然有失公平,也容易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另外企业、医疗公司本身并不具有罚款权。
看到这个新闻,江某被所在医疗公司扣除巨额工资,这可不是件小事儿。
这让我们这些打工的人心里都不是滋味儿。
我们辛辛苦苦地工作,为的不就是那点工资吗?
我们打工的人,在公司面前往往很弱势。
公司有资源,有权力,而我们呢。
虽然江某最终赢得了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判决,但她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选择公司的时候,这种公司能避开还是要避开。
附事件全过程:
事件背景:
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上海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
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
事件经过:
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万余元。
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这一年内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诉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医疗公司本身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因此,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过核算,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2万余元。而双方一致确认,江某实际被扣了20.9万余元工资。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6万余元。
后续情况: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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