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南四湖标准是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协同管控的重大创新

新黄河 2024-11-13 12:11:17

新黄河客户端济宁11月13日电(记者李运恒)1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湖兴村举行“南四湖专案”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最高检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有关情况。会上,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程绪水介绍,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特点体现在统一管控要求、统一以地方标准形式对外发布、统一实施时间,南四湖标准是首次由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是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协同管控的重大创新。

程绪水介绍,南四湖流域涉及山东、江苏、安徽、河南4省8市,主要入湖支流53条,南四湖作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和重要调蓄枢纽,战略地位举足轻重。近年来,流域四省积极采取措施治理水污染,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但是由于南四湖省界关系复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针对一些特征污染物管控不尽相同,指标限值宽严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协同推进,也给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带来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保障,在生态环境部的领导下,在“南四湖专案”的推动下,按照“统一编制、分别报批、分省实施”原则,生态环境部会同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南四湖流域统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四省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或修订了本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并于2023年9月发布,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特点体现在统一管控要求、统一以地方标准形式对外发布、统一实施时间;将硫酸盐、全盐量、氟化物等三项特征污染物指标纳入管控,从源头削减特征污染物排放;按照精准治污要求,分区域收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南四湖流域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南四湖标准是首次由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是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协同管控的重大创新,对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为全国其他跨省流域综合治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现在,全国越来越多的河湖正在由“分段治”“各自治”,走向了“全域治”“统一治”。

南四湖标准发布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以及流域各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标准宣贯、助企纾困。生态环境部会同南四湖流域四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明确并印发了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三类控制区的具体行政区范围,推动标准的精准实施和精细化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新标准做好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时变更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开展流域内排污单位现状摸排,有序推进过渡期水污染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平台作用,会同四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管工作,不断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

记者:李运恒 校对:冬平 编辑:刘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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