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黑格尔现象学视域中的《资本论》辩证法

鹏程谈文化 2023-08-03 13:04:03

作者简介:冯波,1988年1月生,河北邯郸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曾挂职任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院副院长。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济南高层次人才(B类)、山东大学杰出中青年学者(第一层次)等人才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社会政治哲学、马克思与西方传统、西方马克思主义。

摘 要: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意识的形态所经历的具有现象学结构的辩证变换过程对于理解《资本论》中的价值形态辩证法来说,具有启示意义。马克思在其价值理论中之所以假借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是因为后者的“神秘外壳”可以恰切地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神秘意识,即经济拜物教。黑格尔与马克思都区分了看待形态分化的双重视角:自然意识与绝对知识,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与真正的科学研究者。对于真正的科学研究者而言,价值及其形态作为经济范畴是对客观实在的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对价值形态的社会根源的研究,是价值形态辩证叙述之成立的界限,这是马克思资本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辩证法;黑格尔;现象学;《资本论》;价值形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公开承认是黑格尔的“学生”,并声称在有关价值理论的章节中假借了黑格尔辩证法。(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22页)以阿瑟(Christopher J.Arthur)、奥尔曼(Bertell Ollman)等人为代表的“新辩证法”学派坚称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黑格尔的《逻辑学》在内容结构上具有一致性,将资本主义社会总体理解为价值自我运动而形成的各经济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理路不但没有消除对“《资本论》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的误解,反而还加深了这种误解,因为以辩证方式自我运动的价值是神秘的:没有任何物质原子的价值范畴,作为一种抽象或观念却能分化成商品、货币和资本等物质形态。价值形态的辩证分化是典型的“无中生有”“道成肉身”的神秘过程。实际上,研究《资本论》辩证法,不仅要从黑格尔的《逻辑学》出发看到辩证运动的一般形式,而且更要注重从《精神现象学》出发发现《资本论》辩证法的现象学结构。

一、《资本论》中的黑格尔式假象形态的辩证分化过程

在黑格尔原初的体系设想中,《精神现象学》是体系的导论或第一部分,而《逻辑学》连同《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作为体系本身或第二部分是《精神现象学》的直接延续。《逻辑学》与《精神现象学》在辩证运动的一般形式方面保持着连贯性与一致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隔阂、鸿沟。因此,尽管马克思说《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01页),但《逻辑学》仍然在马克思加工、处理经济学材料方面有巨大助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43页)。就《逻辑学》与《资本论》在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上的一致性而言,列宁的断言——不理解黑格尔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关于价值理论的章节(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151页)——是非常有远见卓识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就理论内容来看,《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之间有相当大的差异性。《逻辑学》的理论内容,从“存在”到“绝对理念”,都是作为事物自身之“真理”的纯粹理念。而《精神现象学》辩证运动的起点却是经验的、感性的意识,一直到其终点即绝对知识,假象和不真实的东西才最终消失。正如黑格尔所言,“在《精神现象学》里,直接知识也是科学里的第一位东西和直接东西,因此是一个前提;与此相反,逻辑学的前提是那个在上述考察中已经证实为结果的东西,——即作为纯粹知识的理念”。(黑格尔,2019年,第47页)《逻辑学》的理论内容是本质性知识的自我运动,是精神自行展开为各个环节的过程;而《精神现象学》的理论内容是绝对知识的现象或假象性知识的自我提升过程,亦即意识的各种假象形态的分化过程。这种差别是由《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在整个体系中的位置与作用的不同决定的:《精神现象学》呈现的是意识的提升或教化的过程,将意识从感性确定性提升到绝对知识之中,至此才会有《逻辑学》中纯粹理念的自我展开过程。与《逻辑学》相比,《精神现象学》中的辩证法具有现象学的结构,即现象对本质的既显现又遮蔽的双重作用。也就是说,黑格尔的现象学是对精神现象的辩证否定、自我提升过程的考察。黑格尔这种具有现象学结构的辩证法对于理解《资本论》的理论内容,特别是价值形态的辩证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精神现象学》中,真相不是现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需要自然意识经历从意识、自我意识到理性,再到精神的各种形态(伦理、教化、道德与宗教),最终上升为绝对知识的全过程。正如黑格尔所说,“当科学崭露头角时,它本身也是一个现象”。(黑格尔,2015年,第49页)现象是事物自身或绝对者在意识中的显现,是事物自身或绝对者的外部实存形式,是意识经验的对象;而显现是超感觉的绝对者获得可感觉实存的过程。从感性确定性到宗教,事物自身或绝对者在这些现象或假象形态中显现自身或者说获得外部实存,最终在概念中上升为绝对知识。因此在《精神现象学》中,无论是意识、自我意识、理性还是精神,对于绝对者、事物自身或科学、绝对知识而言,都是其假象形态,或者说都是其显现方式或实存形式,“我们的呈现活动仅仅以这种正在显现着的知识为对象”(同上,第50页)。而作为科学的显现方式,意识的这些特殊形态都是对绝对者不同程度地既遮蔽又显现,包含着多多少少不真实的成分。

在《资本论》中也存在着与《精神现象学》类似的现象学结构。价值的完成或实现也需要一个漫长的形态变换过程。作为出发点的商品并非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规定性,而是资本主义社会财富最容易直观到的显现形式、假象形态,因此政治经济学家往往用商品来混淆资本,以等价交换来掩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事实。商品作为社会财富具有特殊的有用性,但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并不反映任何社会关系。在政治经济学看来,使用价值是商品无关紧要的、存而不论的规定性;而价值,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马克思,2004年a,第51页),是商品的本质属性,能够反映社会生产关系。价值因为是对象化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是商品中没有性质差别、只有量的不同的规定性,所以能够成为人们相互交换劳动产品即他们所占有的商品的统一尺度。商品是价值的一种外部显现或实存形式,或者说,商品是价值的现象。价值本来是一种没有任何物质原子的、“不可捉摸”的抽象或观念,却可以借助商品来显现自身、获得外部实存。

阿瑟因为没有关注到《资本论》关于价值形态辩证分化叙述的现象学结构,并且尝试在具体理论内容的呈现上建构《资本论》与《逻辑学》的对应性,所以才会抱怨马克思不应该以商品而应该以价值为叙述的起点,“马克思的真正起点是价值,它是某种适当简单的、普遍的东西,它可被证明根植于资本主义”(阿瑟,第35页)。与商品相比,价值这个概念更接近于《逻辑学》的理念,它们同样纯粹、普遍,同样是摆脱了经验与假象的纯粹观念。但马克思说,“我不是从‘概念’出发,因而也不是从‘价值概念’出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2页)《资本论》的出发点是商品,但商品不是类似于《逻辑学》中的纯粹理念的价值概念,而是类似于《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即充满了经验与假象的东西。

商品只是最初的价值形态,只是价值的最初现象。在商品中,作为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对社会属性的价值范畴最是纠缠不清。价值需要经历一系列形态变换,才能逐渐摆脱使用价值,获得自我提升,就像在《精神现象学》中,意识通过不断自我教化,逐渐摆脱其自然性质一样。货币是价值的金银贵金属形态,因而从商品体到金体的流通过程就成了价值形态的变换过程:商品转化为货币,就是价值摆脱商品特殊的自然属性(使用价值),转化为没有性质差别、只有量的不同的金银形态的过程,“蛹化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同样的社会化身”(马克思,2004年a,第131页)。流通过程正是价值的“变形记”(Metamorphose),是价值的幼虫(商品)蜕去自然的特殊外壳,获得相同的、坚硬的外壳的过程,即成蛹(货币)的过程。

然而,货币还不是价值的完成形态,作为货币的货币由于必须转化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所以并未使价值完全摆脱使用价值。价值需要继续它的形态变换,即上升到资本形态。在资本形态中,价值在流通中永不消失,“资本是货币,资本是商品”(同上,第180页)。作为资本的货币只是预付出去,最终还是要从流通中取回,甚至取回得更多;作为资本的商品,被消费的只是物的外壳,其价值被保存在售出商品所获得的货币中。从货币过渡到资本是一个“羽化”的过程。资本摆脱了物质外壳的束缚,成为一个在商品形态与货币形态之间任意切换的过程,“在资本中,货币失掉了自己的僵硬性,从一个可以捉摸的东西变成了一个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87页)。价值的蛹虫(货币)蜕去了僵硬的茧壳,变成了轻盈灵动的蝴蝶(资本)。

从商品、货币到资本的过程,是价值的现象形式或假象形态辩证转换的过程。价值是价值形态辩证运动的主体,即一个自己设定自己、以自我为中介而转变为他物并最终返回到自身中的、活着的东西。价值就像《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一样,经历了一场自我异化、自我复归的辩证运动,即价值经历了商品、货币这些异化形式或外在现象的转换过程,不断克服着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在资本形态中,价值最终摆脱了作为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的束缚,成为“自为”的、完成了的价值。

经过价值的辩证运动,商品、货币、资本以及工资、利润(利息)、地租最终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或体系,“形态变化是一个系统内部的相互作用的有机运动”(奥尔曼,第104页)。总体或体系就是主体的各形态通过主体的自我运动而建立起来的内在联系的总和,而科学就是对这种内在联系或总体、真相的揭示。这就是“新辩证法”学派所强调的“体系辩证法”。就像黑格尔所言,“真相是一个整体。但整体只不过是一个通过自身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着的本质”。(黑格尔,2015年,第13页)所谓内在联系,就是各元素之间固有的联系,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同一个整体中的各个部分,“甚至在把部分从整体中抽象出来以前就笃信它们之间具有同一性”(奥尔曼,第97页),各个元素之间的联系并非独立个体的外在拼合,而是一种自我关联,亦即自己与自己的关系。商品、货币、资本以及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经济范畴之所以是内在联系而非外在拼合,是因为它们都是同一个主体即价值在自我展开、自我扩张的辩证过程中所经历的特殊形态。

对某个主体的假象形态分化的辩证叙述,正是马克思《资本论》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辩证法的继承,尽管他们所叙述的辩证运动的主体是不同的:在马克思那里,主体是价值;而在黑格尔那里,主体是意识。马克思说,“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dargestellt)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马克思,2004年a,第22页;Vgl.MEGA2, II/ 10, S.17)尽管在黑格尔那里,辩证运动的主体是摆脱了人的活动而独立的意识,使得辩证法变得神秘起来,但黑格尔意识的形态分化过程很恰当地展现了辩证运动的一般形式,即主体在自我异化与自我复归的全过程中经历的特殊形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叙述(Darstellung)就是展现、呈现,就是主体(价值或意识)的辩证显现过程,就是价值现象或意识现象面向当事人的自行绽现。也就是说,无论是《资本论》还是《精神现象学》,其叙述的对象始终是主体的现象(Erscheinung)或假象(Schein),而非主体本身。因此马克思说,对资产阶级经济学体系的叙述,同时又是“在叙述过程中对它进行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50页),对假象形态的呈现本身就是对假象的批判过程。

在《精神现象学》中,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与精神(伦理、教化、道德与宗教)作为意识的诸形态,都是意识的自我显现;但对于绝对精神而言,意识所经历的形态分化,又始终是现象或假象而已(都没有完全摆脱自然意识进而提升到绝对知识之中)。同样,商品、货币和资本作为价值的形态,都是价值的自我显现;但对于价值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的社会关系而言,价值也是现象或假象。价值是一个经济范畴,而“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02页)。因此,《资本论》是以“正在显现着的”社会关系为对象的“科学”,是对社会关系的现象或假象的呈现与批判,而这体现的正是黑格尔的现象学结构,因为《精神现象学》的对象就是“正在显现着的”知识。

二、《资本论》中的黑格尔现象学“视角转换”的方法

马克思对价值形态及其构成的社会总体的叙述表明,《资本论》是“价值显现的科学”,而非“价值科学”本身。也就是说,《资本论》叙述或呈现的价值是一个活着的、“道成肉身”(获得并变换着物质外壳)的经济范畴;但这种幽灵般的价值范畴,仍然是一种假象,是社会或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的呈现,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当事人的独立化”(马克思,2004年b,第941页)的结果。在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中,价值显现为独立于人的、具有自我目的的自然物。

价值作为经济范畴,是对社会关系的理论反映。价值范畴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支配着生产者个人,而生产者个人并不控制着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每个生产者都是“孤立的个体”。一个生产者的产品是否有价值或能否交换出去,并不取决于他的个性或产品的特殊有用性,而是取决于另一个毫不相干的人是否需要它。另一个“私人”是否需要他的产品,又取决于社会生产总过程的情况。社会生产总过程对于每一个生产者个人来说,都是命运一般的、外在的必然性。特别是因为细化的分工与完善的机器体系的运用,每一个生产者的劳动都被简化为最简单的操作,从而失去了独立性与工艺性。每个生产当事人都仅仅是社会生产总过程这个庞大体系中彼此孤立的点,因此不得不受社会生产总过程的操纵与支配。

生产当事人受他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支配,表现在他们对价值规律的绝对服从上。马克思认为,市场的行情、信用的期限、资本的循环周期等等,“对生产当事人显现(erscheinen)为压倒的、不可抗拒地统治他们的自然规律,并且在他们面前作为盲目的必然性发生作用”(马克思,2004年b,第941页,译文有改动;Vgl.MEGA2, II/ 15, S.805)。在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中,价值是独立于人的、进行自我运动的主体。价值自我异化为商品、货币等假象形态,并在资本形态中得以复归。这原本是一个先验的甚至是神秘的“道成肉身”的过程,在生产当事人那里,却是司空见惯的平常之事,因为“他们就是在这些假象的形态中活动的,他们每天都要和这些形态打交道”(马克思,2004年b,第941页)。这也正是马克思明明知道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性质,却仍然坚持这种叙述方法,不惜被误解为唯心主义的原因。只有神秘性质的辩证叙述,才能恰当地描述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神秘性质。价值及其物质形态采取何种形式显现或呈现在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之中,是由现实的社会形式决定的;正是假象形态的社会关系导致了当事人假象性的社会认识。

实际上,“新辩证法”学派所坚称的《资本论》与《逻辑学》“在结构上明显的相同性”(阿瑟,第9页)只是表面上的。他们没有看到的是,价值形态的辩证叙述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神秘性质,实际上,只是对生产当事人的意识而言的。马克思并没有说价值规律“是”(ist),而是说显现为(erscheint)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新辩证法”学派没有看到的是,除了辩证叙述的方法之外,马克思还继承了黑格尔现象学“视角转换”的方法。

《精神现象学》有两种视角:一方面,意识通过形态转换而获得自我提升;另一方面,绝对者不仅仅是意识自我提升的最终结果,更重要的是,绝对者在意识的形态转换过程中始终是在场的,“它作为一个自在且自为的存在原本就陪伴着我们”(黑格尔,2015年,第48页),否则意识的提升就缺乏必然的动力。对自然意识而言,意识特定的形态只要与其相应的对象相契合就是真理。而绝对者则通过为意识特定的形态提供新的对象,从而促使它转变为新的形态,“对意识而言(für es),产生出来的东西仅仅是对象,而对我们而言(für uns),它们不仅是对象,同时也是一种运动和转变过程”(黑格尔,2015年,第57页;Vgl.Hegel, S.80)。自然意识拘泥于与之相契合的对象,而它的对象不过是绝对者运动和转变过程中的一个展开环节或显现形式,还不是绝对者本身或它运动和转变的总体,因此它必然受到特定对象的规定与束缚,“自然意识本质上‘是’与统治着它、规定着它的总的处境直接统一的”(维尔纳·马克思,第17页)。自然意识受到特殊对象或特殊处境的限制、制约,并且将这种意识与特定对象的符合误认为真理,从而阻碍自身达到总体性或真相——因为真相是个整体。对于获悉了绝对知识的哲学家(“我们”)而言,对象(事物自身)不是静待知识去捕获的、固定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辩证运动过程。绝对知识包含了从感性确定性到绝对知识的整个辩证过程,因此包含了意识诸形态的所有规定性。因此,对自然意识而言的真理的东西对绝对知识而言则是假象。

与黑格尔区分“自然意识”与“绝对知识”相似,马克思区分了“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与“真正的科学研究者”两个视角。马克思认为,“如果事物的显现形式(Erscheinungsform)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马克思,2004年b,第925页,译文有改动;Vgl.MEGA2, II/ 15, S.792)生产当事人由于其意识直接受制于社会分工中的狭隘处境,因此无法认识到社会生产总过程或社会总体性,无法得知社会生产的真相。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物(商品、货币、资本)的本质,但被吸收到物之中、被物含纳的人的社会关系是超感觉的,不能依靠直接的经验来把握。生产当事人直接经验到的只是商品、货币、资本这些物的自然属性以及这些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他们经验到的只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显现或现象。

就像黑格尔的“自然意识”一样,与“生产当事人的意识”相契合的只是他们直接经验到的特定对象,而他们能够直接经验到的特定对象,只是社会生产总过程的某个片面的环节。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分工,社会总体性(社会生产总过程以及该过程中的人的全部社会关系)的其他环节并不呈现在生产当事人的意识面前,因而不能成为他们直接经验的对象。比如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商品占有者与货币占有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社会的相互联系,他们只是通过交换而产生社会联系,所以,他们直接经验到的对象就是物与物(商品与货币)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的社会联系表现为物的属性,这绝不是一种错觉”(海因里希,第57页)。当事人的假象性认识不是源于直接经验,而是源于其没有在社会总体性中去认识直接经验到的对象,或者说没有或不能将社会总体性作为他的对象。

而像马克思这样揭示资本主义制度内在联系、把握社会总体性真相的真正的科学研究者,则揭示了这些假象形态背后的社会关系本质。正如广松涉所言,所谓物象化,“那是对于学理审察者的见地(对我们而言für uns)来说,作为一定的关系规定态在直接当事意识中(对意识而言für es)以物象的形式映现出来的情形”(广松涉,第218页,译文有改动)。对生产当事人的意识而言的物(商品、货币、资本),在真正的科学研究者看来,其本质都是特定的社会关系。从广松涉所使用的词句即“für uns”与“für es”来看,他关于《资本论》“学理审察者”与“直接当事意识”两个视角的区分明显是受《精神现象学》的影响。尽管广松涉没有明确地、详细地加以论述,但实际上他已经发现了《精神现象学》与《资本论》在现象学结构上的一致性。

与马克思相比,斯密等政治经济学家则往往受制于生产当事人的意识,在探索各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的同时一再受其外部表现、假象的干扰。正如马克思所说,斯密他们时常“只是把生活过程中外部表现出来的东西,按照它表现出来的样子加以描写、分类、叙述并归入图式化的概念规定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82页)。比如,斯密他们根据生产资料的自然属性即物体的不动性来界定固定资本,将固定资本的外部显现或现象误认为其本质,从而掩盖了资本的社会关系本质,凸显了资本拜物教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斯密等人的政治经济学还没有达到真正的科学研究的水平。因为,真正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要深入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联系,而不是粗浅地停留在对其外部现象的描述,“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马克思,2004年a,第21页)。

真正的科学研究者超出了生产当事人的视角,不受价值及其假象形态的束缚,并且将生产当事人直接经验到的、孤立的对象放置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以及全部社会关系中来把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人们由于对私有财产的占有而独立,但人的需要的满足依然依赖于物(商品、货币与资本)的生产与流通,人的社会关系被物的关系遮蔽。尽管如此,人的社会关系却始终是在场的。人依赖于物而摆脱对人格的依赖,这只是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的假象,它只能表明:一个人不再依赖于特定的、熟稔的“小圈子”里的人,而是要依赖于更多的、毫不相干的人才能满足其全部的需要。个人为获取或增殖交换价值而生产,这本身就意味着“个人还只能为社会和在社会中进行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08页)。如果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生产者的需要,那么价值的设定就是不必要的了。事实上,个人的生产不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通过满足其他人的需要,通过证明其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证明自己的产品有价值),来满足他个人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当事人因为其意识局限在他们直接经验到的价值的物质外壳上,所以没能发现这些物象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所以才产生了经济拜物教这种假象性的认识。但就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前提下他们直接经验的对象的契合关系来看,生产当事人的意识又绝非错觉。尽管商品生产、交换在一定程度上以等价交换掩盖了资本增殖的根源,但作为资本的现象,商品、货币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着资本的秘密,即资本增殖必须在商品交换或流通中获得实现。因此,现象与本质之间绝非决然地相互对立、绝对地相互否定的关系:现象既遮蔽又揭示着本质。这正是黑格尔现象学超越了二元对立的传统形而上学的地方,并且为马克思所继承。真正的科学研究者并非不重视直接经验,马克思也特别强调“纯粹经验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19页)。马克思积极肯定了生产当事人的直接经验的积极意义,尽管它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但至少揭示了资本增殖与流通过程的密切关联。

就像在《精神现象学》中,一方面,尽管绝对知识最初表现为自然意识,并且由意识出发内在递进到绝对知识,但绝对知识掌握的真理与自然意识中呈现的假象之间已经有了质的飞跃。在《资本论》中,真正的科学研究者尽管从当事人直接经验的经济事实出发,但与当事人意识中的假象性认识之间已经有了性质上的不同。另一方面,尽管绝对知识与自然意识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但绝对知识还是保留了自然意识的某种规定性,即感性确定性,从而完成了起点也是终点的圆圈运动,“进行着自我认知的精神已经理解把握了它的概念,正因如此,它是一种直接的自身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包含着差别,同时也是一种关于直接东西的确定性,亦即感性意识”(黑格尔,2015年,第501页)。也就是说,绝对知识必须对意识直接经验到的感性对象即每一个“这一个”作出恰切的解释,唯有如此,绝对知识才算是最终完成。同样地,在《资本论》中,真正的科学研究者必须从社会总体性出发,揭示出生产当事人直接经验到的对象(如商品、货币、资本)的社会关系本质。

三、《资本论》中的黑格尔式辩证呈现的社会历史限度

马克思的叙述方法(或译为“呈现方法”)之所以被批评为“唯心主义辩证法”,是因为他的“价值的形态分化”与黑格尔的“意识的形态分化”的辩证运动具有相同的“道成肉身”结构。无论如何,价值和意识同样是抽象或观念。商品、货币和资本是价值这个经济范畴的假象形态、外部现象,价值形态甚至还会不断地自我提升。价值仿佛是并不来源于甚至说是独立于人的社会活动的先天概念,各价值形态所构成的内在联系显得是一个“先天的结构”(Konstruktion a priori)(马克思,2004年a,第22页,译文有改动;Vgl.MEGA2, II/ 10, S. 17)。这种“先天的结构”实际上是抽象掉了自身现实的起源即人们社会活动的结果,因此是纯粹逻辑上的建构。所谓唯心主义就是承认经验对象是由主体建构出来的,就是拒绝承认对象世界相对于心灵结构的独立性。(参见罗克莫尔,第68页)“新辩证法”学派试图使用黑格尔辩证法来阐释马克思《资本论》中各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其最终达到的就是这样一个“先天的结构”:它强行使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现实去符合一套既定的、不变的观念结构,“‘新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它主要关注具体决定因素中的逻辑结构而不是物质结构”(萨德-费洛,第32页)。

不同于“新辩证法”学派,马克思认为,“当然,在形式上,叙述方法(Darstellungsweise)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马克思,2004年a,第21页; Vgl.MEGA2, Ⅱ/10, S.17)对价值形态分化的辩证叙述(或译为“呈现”)始终都在阐明各价值形态之间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此是以在观念上抽绎、简化与纠偏现实的社会历史活动为代价的。但研究不等于叙述,真正的科学研究者必须考察价值形态分化背后的具体的社会历史。马克思指出,“经济范畴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它们仅仅在这些关系存在的时候才是真实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47页)既然商品、货币、资本以及工资、利润、地租等经济范畴是人们所处的普遍交换乃至劳资交换中的生产关系在理论上的反映,那么仅仅对这些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的辩证叙述或呈现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它们的实质,即它们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头脚倒置的,因此特别强调“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马克思,2004年a,第22页)。在马克思看来,叙述过程中各经济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是客观实在的社会关系在思维中的具体再现,绝非客观实在的产生过程;相反,黑格尔则“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页)。在马克思看来,价值形态的辩证分化是出于批判的目的而在观念上进行的叙述,而非社会历史的现实活动本身:价值这个经济范畴在现实的社会历史中不会自行外化为某些经验实存,即显现为商品、货币、资本;这种外化与显现只是对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的经济拜物教的呈现。而在黑格尔那里,意识的自我运动却是实在的,即辩证呈现就是现实活动本身,“这些规定以怎样的方式呈现出来,我们就以怎样的方式去领会”(黑格尔,2015年,第53页)。也就是说,意识似乎独立于人的活动或者说脱离了人的活动而进行着自我提升的运动;在意识之外具有客观性(甚至实在性)的伦理、教化、启蒙、道德与宗教,仿佛都只是意识自我提升过程中的各种形态的现象。因此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那里,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内在本质,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显现(äußere Erscheinung)”(马克思,2004年a,第22页,译文有改动;Vgl.MEGA2, II/ 10, S.17)。

实际上,黑格尔的“头脚倒置”有其积极意义,对马克思的辩证法建构起着重要的启示作用。黑格尔说,“当自然意识把自己直接托付给科学,这是一个尝试……即试着用头来走路”。(黑格尔,2015年,第17页)既然自然意识受制于直接的处境而只能狭隘地认识事物自身的外部表现,从而产生颠倒性的认识,那么绝对知识就是对自然意识的颠倒性认识的再一次颠倒。在这个意义上说,颠倒也是一种矫正。因此,“用头来走路”意味着用绝对知识来指引自然意识,从而促使自然意识不断摆脱因具体对象的限制而产生的假象和不真实的东西。同样地,当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2004年a,第22页)时,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人的认识就是对外部事物镜子般的简单机械的反映。实际上,人的认识越是狭隘地受制于直接经验到的事物的外部表现,就越会远离总体性的真相。如果说生产当事人的意识是一种颠倒性的误认,如把社会关系误认为物的自然属性,那么,真正的科学研究者要做的正是对生产当事人意识的颠倒或者去蔽,即揭示为物的外壳所遮蔽的人与人特定的社会关系本质。

然而,如果辩证叙述或呈现的过程就是现实活动本身,那么叙述就会混淆或取代研究:科学研究就不必充分占有与详细分析具体材料,而只需将对象的各要素代入辩证公式之中即可。在此,马克思亦反对蒲鲁东在政治经济学中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误用,因为蒲鲁东所谓对政治经济学的辩证研究不过是将经济范畴“代入”一般的辩证公式而已,“产品和生产、事物和运动的任何总和都可以归结为应用的形而上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00-601页),他还没有做到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真正的科学研究。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使用,并不是在经济领域中验证或运用已经事先存在着的现成的方法,“通过批判使一门科学第一次达到能把它辩证地叙述出来的那种水平,这是一回事,而把一种抽象的、现成的逻辑体系应用于关于这一体系的模糊观念上,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47页)。因此,所谓“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的正确性有其限度,即辩证叙述要建立在具体研究的基础上,从具体材料中揭示出对象的内在联系;否则,辩证叙述就只是将辩证的一般公式应用到具体对象上而已,而这种“套用”并不是研究。

在马克思看来,根本不存在先于研究的研究方法,不存在脱离具体对象的一般方法,辩证法也不例外。这一点正是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而来的思想。正如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方法的反思,“仿佛一种孤立的、脱离了绝对者的认识活动仍然是某种实实在在的东西”。(黑格尔,2015年,第48页)康德提出在认识对象之前应预先对认识能力作一番考察;黑格尔认为,康德此举实际上预设了某种先于哲学研究的认识论与脱离具体对象的方法论。这种认识论和方法论注定是抽象的、空洞的,不可能认识活生生的、具体的对象,即事物自身。但黑格尔并没有反思:当辩证法脱离了具体对象被一般地抽绎出来之后,还能否作为现成的方法来应用。这种反思批判正是马克思继承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之后进一步提出来的,体现了马克思哲学革命对黑格尔哲学的超越。

相比于康德对脱离具体内容的、抽象的先验方法的强调,黑格尔更加强调辩证方法与具体内容的统一。但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所谓的“具体”内容又过于抽象或观念化。正如马克思所说,在黑格尔那里,“感性、宗教、国家权力”乃至“自然界”都是“抽象精神的产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04页)客观实在的自然界、国家权力从纯粹理念中“无中生有”“道成肉身”的过程,是一个不清不楚的神秘运动。因此,一旦脱离具体研究对象而一般地应用辩证法的公式,就会造成一种“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页),即辩证逻辑就会像泛神论中的神一样,普泛地实存于任何事物之中,因而有权力在思维中强求任何具体事物都要根据它来运动。

在《资本论》中,脱离了具体研究之后的辩证叙述,即价值形态分化的神秘运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的假象。马克思并不受生产当事人视角的限制,他研究的对象并非单纯叙述的对象,或者说,在真正的科学研究者的视角下,辩证运动的主体不是价值,而是价值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的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3页)。价值作为一种抽象或观念,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在思维中的显现。价值是叙述的对象,是生产当事人意识中各种经济范畴所形成的辩证体系的主体;但研究的对象不是作为显现的价值,而是作为显现者的社会关系。因此,不通过革命实践改变作为显现者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改变社会关系在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的显现。马克思不是用价值及其形态这些经济范畴来解释资本主义物质实践、社会关系,而是用物质实践、社会关系来解释价值及其形态这些观念形式的现实根源。由此可见,马克思的资本批判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与马克思的哲学革命,即“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44页)。

恩格斯在阐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时说,“大体说来,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03页)。但与经济范畴的逻辑顺序相比,“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同上)。比如,在逻辑上,价值先于商品,因为价值是商品的本质规定;但在历史上,商品先于价值存在。在现实的社会历史中,人们不是先设定价值然后再去等价交换,而是先去交换,并在交换中逐渐形成价值的观念。价值是商品交换比例逐渐形成社会习惯的结果。(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107页)可见,社会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经济范畴的辩证分化之间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不能因为被逻辑地“修正”了便遭到忽视,否则经济范畴之间的辩证逻辑就变成了独立于现实历史的“先天的结构”了。

资本是长期的商品交换历史的结果:只有当劳动力成为商品,成为“其使用价值就是创造价值”的特殊商品时,资本才会真正产生。资本的产生并非价值形态自我运动的逻辑结果,它需要现实的历史条件,即劳动力成为商品。因此马克思说,“资本的存在是在社会的经济形态形成上所经历的长期历史过程的结果。这一点肯定地表明,叙述的辩证形式只有明了自己的界限时才是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98页)价值形态的辩证运动只是叙述了资本产生的逻辑必然性,但这种叙述并没有阐明资本产生的现实历史过程。一旦摆脱了人的实际活动,遗忘了作为经济范畴之起源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进程,价值形态的辩证叙述也就变成了价值范畴呈现自身、外化自身的神秘过程。价值形态辩证叙述的正确性有其固有的界限,即对价值形态所反映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进行研究。

总之,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出发,我们会发现《资本论》价值形态的辩证法所具有的双重现象学结构:一方面,价值形态的辩证分化,即商品、货币、资本以及工资、利润(利息)、地租,是价值的外部显现、假象形态;另一方面,价值及其形态又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的扭曲呈现,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假象形态所制约、决定的假象性的社会认识。

只有发现价值形态辩证法的现象学结构,才能使《资本论》辩证法不再被误解为是唯心主义的。被责难为具有唯心主义性质的价值形态辩证法,实际上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神秘的假象性的社会认识。马克思在叙述或呈现价值形态辩证分化的神秘运动的同时,也在批判产生了当事人神秘意识即经济拜物教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价值形态的辩证分化是显现或现象,而产生资本的现实历史是显现者或本质。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对决定社会意识的社会存在的揭示的话,那么马克思的资本批判就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运用,即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神秘意识的社会根源。

参考文献:

[1]阿瑟,2018年:《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高飞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奥尔曼,2006年:《辩证法的舞蹈:马克思方法的步骤》,田世锭、何霜梅译,高等教育出版社。

[3]广松涉,2002年:《物象化论的构图》,彭曦、庄倩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4]海因里希,2021年:《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资本论〉导论》,张义修、房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5]黑格尔,2015年:《精神现象学》,先刚译,人民出版社。

2019年:《逻辑学I》,先刚译,人民出版社。

[6]《列宁全集》,2017年,人民出版社。

[7]罗克莫尔,2011年:《康德与观念论》,徐向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8]马克思,2004年a:《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2004年b:《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3年、1995年、1998年、2002年、2008年,人民出版社。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11]萨德-费洛,2021年:《马克思的价值——当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周丹、孔祥润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2]维尔纳·马克思,2014:《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序言”和“导论”中对其理念的规定》,谢永康译,人民出版社。

[13]Hegel,G.W.F.,1970,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4]MEGA2 (Marx-Engels-Gesamtausgabe)Ⅱ/10, 1991, Berlin: Dietz Verlag GmbH.

[15]MEGA2 (Marx-Engels-Gesamtamsgabe) Ⅱ/15, 2004, Berlin: Akademie Verla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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