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彭新侠与被执行人吴为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为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波、彭新侠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为森,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宅巷4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9407103513。
执行案号:(2023)鲁0116执4492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6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货款15706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吴为森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5%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13368,0531-76212708。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