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如何救济?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3-14 10:40:02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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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后,如果被申请人或案外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那么,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如何救济?

做高院在《某大学附属中学耒某分校、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中明确: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最高院认为,

关于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衡阳中院及湖南高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错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本案衡阳中院经审查拟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未向湖南高院报核,未经湖南高院审核直接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确属不当。另申诉人提出复议案件立案后未向其发受理通知书的问题,经查属实,亦属不当。

综上,申诉人某大学附中耒某分校的申诉请求部分成立。衡阳中院(2019)湘04执254号执行裁定、(2019)湘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湖南高院(2019)湘执复190号执行裁定虽然撤销上述裁定,结论正确,但适用复议程序予以审查不当,均应予以撤销。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如果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选择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以免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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