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患胰腺癌,临终前将1000万赠与三好友,银行:“违反规定,不能取走。”法院判了!

柿子软不软 2025-02-12 11:45:43

案例回顾

赵女士今年五十岁,其一直未婚未育。赵女士的父母也已经逝世。

一天赵女士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告知患有胰腺癌。于是,赵女士住院治疗。

赵女士的三个好友一直悉心照顾,三人轮流照顾赵女士。

赵女士被自己的三个朋友所感动,于是想在临终前将在银行的千万财物取出赠与三个好友。

并指定李先生为遗嘱执行人。

赵女士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三个好友及李先生把存在银行的千万财产取出。

四人拿着委托书去银行取出保险柜里的千万财产。

银行答复,不符合规定,不可以取出。

理由是:受赠人需要带着有效证明,才可以打开保险柜“

四人咨询律师,律师答复说:委托书有效,赵女士现在神志清醒,委托书有法律效力。

银行答复为:委托书需要公证处公证才可以。

而公证需要时间,李先生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赵女士病情急剧恶化,时间不久就离开人世。

之后,李先生奔波三年都没有将赵女士存在银行的千万财产取出。

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配合其将王女士千万财产取出。

法律分析

李先生认为,自己的委托书有效。

银行认为,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书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效力1.委托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委托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本案,赵女士虽然身体不好,但其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故该委托书符合法律规定,银行应当将赵女士存在银行的千万财产取出给李先生。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的遗嘱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书合法有效,银行应当将千万存款取出给李先生。

胜诉之后,李先生与赵女士的三个好友并未将赵女士的千万财物平分,而是一起商量决定用这笔钱成立一个组织,帮助更多的人。

个人观点

有的网友认为:如果李先生不起诉,可能这笔大额财产就被银行扣下了。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银行仅仅以一张委托书就办理业务,会加大风险。银行不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无法确定委托书的真实性,如果他人拿着伪造的委托书,银行为其办理业务,那么以后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委托书公证了,那么委托的会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因为公证处为第三方在办理公证事宜时,会了解相关情况,会有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这样就能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

而本案中,李先生通过诉讼方式,最终胜诉。银行根据判决书内容将赵女士的财物给李先生,也保证了赵女士合法权益,避免了赵女士的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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