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门东晚潮上,涛头驾风高数丈”:浅谈秦代乡机构经营的业务

维京晋州梦 2023-12-20 10:54:45
引言

秦代有一类文书叫做“作徒簿”,也有类似的文书叫做“徒作簿”、“徒簿”或“徒簿最”。这些文书一般记录了接收刑徒的数量和分工情况,属于同类性质的簿籍。秦代编制作徒簿的机构较多,包括仓、司空、库、少内、田官、畜官、都乡、启陵乡和贰春乡等。

一、中流荡潏思虑深,欲济未意愁夕阴

这些机构根据需要将徒隶分配到不同部门劳作。作徒簿所载的业务主要有手工业生产、满足国家赋敛所需、杂役三类,其中包括搜求鸟羽、捕捉鸟类、修缮传舍、制作瓦器、辅助制器、为制器背土、取草、为徒隶做饭、担任稟人、传送书信等。尽管作徒簿主要是政府机构的基本属性,但也有部分业务与其自身情形密切相关。

秦代的“作徒簿”,按照统计时限可分为“日作簿”和“月作簿”,分别记录具体某日或某月接收刑徒的数量和分工情况。此外,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年作簿”的分类方式,但该看法存在争议。

《效律》记载:“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现在比较通行的认识是,按照年度统计的文书称为“徒计”,而不再采用“作徒簿”的称呼。里耶秦简中的“计”文书主要是县下部门进行年度统计所用,包括“徒计”、“禾稼计”、“金钱计”等。根据发文记录和收文记录的有无,刘自稳先生将“日计”作徒簿分为两类,并且采用不同的呈送方式。

一般当日发、收文记录都有的作徒簿采用当日呈送方式,其他的则采用不当日呈送方式。综合起来,在对作徒簿进行分类时,它们的统计时限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也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记录方式以及呈送方式等因素。

根据刘自稳先生的研究,日作徒簿和月作徒簿在呈送方式上存在差异,具体分为当日呈送和不当日呈送两种情况。不当日呈送的作徒簿通常是由一枚说明性简牍和本月徒隶使用的汇总文书“冣”组成,并按月呈送。这种呈送方式与徒隶所处的部门路程有关。

简文中规定,徒隶属于官府劳作的人群,必须进行日勶簿记载,每天记录徒隶的劳作情况,并形成簿籍上呈县廷。距县廷较近的官机构在每天结束时上呈相关簿籍,县廷每日校勘、案察后,按照一定的方式编排。

到月底时,县级机构要上呈“月作徒簿最”,并由县廷进行校对整合。距县廷20里至100里的官机构则每月一次上呈县廷,并在次月初进行校对整合。距县廷超过100里的官机构则需要将相关簿籍“上居所县廷”。

此外,作者发现五月甲寅日“仓是”制作了一份作徒日簿,并于当日上呈迁陵县廷。虽然此簿籍的年份未知,但因“仓是”于秦始皇三十一年五月主持稟食,所以该簿籍很可能也是同一年的。

二、不如遵陆困舆皂,九折羊肠复相恼

由于仓位于县治所在地,因此每天均上呈相关簿籍,符合距县廷较近的情况。同时,简8-1559中也提到了对五月作徒簿和冣的上呈情况,进一步说明了作徒簿的呈送方式和频率。

根据简8-1559的记录,“仓是”当日上呈作徒簿和冣,与距县廷20里到100里的机构“月壹上廷”的情况相符合。而月底的呈送方式和日常的呈送略有不同,距县廷的远近也可能对呈送方式产生影响。

同时,在研究中也发现,假仓茲在五月三十日上呈了月作徒簿以外的其他29牒,这可能是由于特殊情况造成的。因此,存在日计作徒簿当日送达、汇总一个月内各日作徒簿统一送达等不同提交方式,确实与徒隶使用部门距离县廷的远近有关。

在刘自稳先生的研究中认为,“日计”、“月计”、“年计”等方式不适用于“作徒簿”,但实际上,在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的纪录中,“日徒簿”、“月徒簿”都是切实存在的。因此,虽然“年徒簿”或“按年记录”等说法不完全准确,但根据统计时限所称的“日徒簿”、“月徒簿”在研究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说文·瓦部》记载:“匋者,作瓦器也。”

据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的记录,徒隶在接收后需要进行具体的劳作安排,并且每天需要记录下来。如果官署所在地与县廷较近,则在当天就进行记录并及时发送,同时在簿籍上标明发文日期和收文日期,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类型的“日徒簿”。

如果官署所在地与县廷较远,则在月底将包含当月所有“日徒簿”和按月制成的“月徒簿”一起送达,这样每份“日徒簿”就不用再标出发、收文日期了。因此,将作徒簿分为“日徒簿”、“月徒簿”仍然是合理且必要的。

根据里耶秦简中乡机构编制的作徒簿所见,其中涉及具体的劳作安排。例如,简3记录了迁陵县都乡接收了司空的三名徒隶,其中“司空城”被认为可能是“旦三人”的残缺字。根据简3和其他作徒簿的信息,可以了解到不同的乡机构所经营管理的业务种类和特点。

根据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的记录,对于徒隶的劳作情况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不同机构的作徒簿反映了它们管理业务的区别。

据简文“司空城”后为“旦三人”,可以推测司空可能接收了三名城旦徒隶。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情况,例如简7中“受司空城旦、鬼薪五人”的记录,可能包括城旦在内的三名徒隶。无论如何,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乡机构经营管理业务的考察。

在简文“捕羽,宜、委”中,宜和委均为人名,而“捕羽”则很可能是徒隶们所从事的唯一劳作。此外,在其他简文中也出现了“捕羽”和“捕鸟”并用的情况,因此“捕羽”不能简单解释为“捕鸟”,可能包含更为细致的定义。

三、我曹过计常私忧,垂堂之戒宁自尤

同样,在里耶简中还出现了“求羽”的名目,例如简8中“其五人求羽:吉、哀、瘳、嬗”的记录,这里的“求羽”应该指搜集鸟的羽毛。

在古代乡村社会中,劳动力往往是由都乡机构组织调配的。根据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简牍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具体的情况。

比如在简文中,往往会涉及到捕鸟、捕羽或求羽等劳作。其中,捕羽和求羽很可能都是指搜集鸟的羽毛,捕鸟则是指捕捉禽鸟。而“捕献鸟”则是捕捉用于贡献的鸟类,贡献之鸟往往是稀有的,因此这项劳作意义重大。

《里耶秦简》记载:“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

此外,还有制作瓦器、修缮传舍等劳作,其中制作瓦器应该是一个具备技能性的工作,甄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而佐甄者则是辅助制作瓦器的,可能不需要那么高的技能水平。

制作瓦器、修缮传舍等劳作都是徒隶们需要完成的任务。其中制作瓦器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甄者需要具备瓦器制作的技能,而佐甄者则是辅助制作瓦器的。

为制作瓦器准备材料的劳作有“为甄庑取茅”,“背土”等等,“背土”指的是为制作瓦器准备材料。还有一种劳作是“徒养”,可能有吏养和徒养之分,分别是为官吏和徒隶们提供炊事服务的。

在古代乡村社会中,乡机构负责多方面业务,主要可分为手工业生产、满足国家赋敛所需和杂役劳作三类。其中,手工业生产业务包括制作瓦器、辅助制器、为制器背土、取草等,而满足国家赋敛所需则包括捕羽、求羽、取鲛鱼等劳役,这些劳役都为维持乡机构正常运转不可或缺。

简文中的杂役则包括徒养、稟人、行书等,是乡机构所涉业务的重要类型,如徒养职能的正常履行为徒隶劳作保驾护航,而稟人则为不同人员的口粮发放提供保障,行书则在传送邮件和文书上发挥重要作用。

结语

在乡村社会中,乡机构承担手工业生产、满足赋役需求和杂役等多种业务。其中,手工业生产包括制作、运输、采集等,满足国家赋役需求则包括捕鸟鱼、取鲛鱼等。杂役则涉及徒养、稟人和行书等。通过作徒簿所见,乡机构所涉业务种类繁多,而业务与乡机构自身情况也是密切相关的。

参考文献:

《里耶秦简》

《说文》

《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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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