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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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被追加的股东为法人股,当追加后债务仍不能清偿的,还能再追加该法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最高院在《甲集团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相关主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再以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未明确规定。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且,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相关主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再以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未明确规定。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周军律师提醒,追加股东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如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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