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美女因6万元被逼陪睡抵债,男上瘾后多次多人强制上门

礼乐共读 2023-08-20 16:26:21

«——【·案例摘要·】——»

美女老板创业遭遇资金困难,欠供货商六万元无力偿还,竟被逼陪睡!后男子上瘾,带人多次强制上门发生关系。

这究竟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让我们一探究竟!

余女士今年34岁,来自浙江宁波,是一名普普通通的“打工人”。

她工作老实认真,踏实肯干,但工资不高,挣来的钱仅仅能够维持生计而已。因此,这些年余女士也一直在寻找一份高薪的工作,或者找一份副业来增加收入。

最终,余女士决定开一家服装店。就这样,她辞掉了普通的工作,踏上了创业的道路。

她满心欢喜,对这个服装店抱有很大期望。凭借她的外貌优势,她自信地担任起店铺的模特。还计划着将来资金充足了,再开设一个店,进一步扩大业务。

起初开店,生意还算可以。凭借余女士的能力和眼光,进来的衣服卖得都很不错,每天也能进账。但是后来发现,现在大多数人都会在网上买衣服,实体店的客流量并不是很大。

于是,余女士就打算等资金充足自己再开一家网店,自己做模特,自己打广告推广。

可是,事与愿违。就在她努力经营的时候,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她的服装店带来了严重的打击。客流量锐减,销售额急剧下降,资金链也开始紧张起来。

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实体店以及快递都无法正常运营,一时间所有的商品都没有了销路,在这万分焦灼的情况下,余女士开始感到非常困惑和焦虑。

她向周围的朋友们寻求帮助。在朋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刘某,刘某不仅手里有钱,还是一个服装供应商。

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她决定与供货商刘某合作。

于是,她找到了刘某寻求帮助,希望刘某能给自己一些帮助。她向刘某诉说了自己店铺面临的困境:“刘哥,我的店现在遇到了一些困难,可能干不了多久就撑不下去了。”

刘某非常热心地帮余女士做起分析,建议余女士可以从他这里进一些销量极好的新品服装,他会给余女士折扣优惠,这样就可以帮余女士度过这次危机了。

余女士听后觉得很有道理,自己手里的资金不足,店里的衣服也确实很久更新了,现在刘某可以供应新的款式,她觉得可以一试。

情急之下,余女士便从刘某那里进货。

可因为店内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已经没有更多的钱付给刘某。刘某也非常慷慨,只需余女士签订6万块钱共计1000件的衣服,自己可以借钱给余女士来订货。

六万块?店里现在的情况哪敢一下子订1000件啊!

余女士犹豫不已,但她不想让自己辛辛苦苦拼出来的店就这么倒下了。最终决定再拼一把,签下了协议。

她想靠这批货扭转乾坤,可谁曾想,这却是刘某设下的一个骗局!

这批衣服根本没有想的那么好卖,销售额没有像刘某说的那样大涨。同时刘某还跟着一直催债。为了摆脱困境,她四处筹措钱款。

然而,更让她始料未及的是,刘某对她的容貌和身材早已心生欲望。

这天,刘某再一次找到余女士催债,资金窘困的余女士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只能继续请求刘某再宽限几天。

可刘某不仅不同意,还赖在店里不走。刘某的眼神一直在余女士的身上游走,从签订供应服装的协议时,就是刘某设好的圈套。

他提出只要余女士和他发生关系,之前欠债就可以一笔勾销。

余女士坚守自己的底线,拒绝了刘某。可是,刘某丧心病狂地从店里到家里不停的纠缠,这让余女士感受到了精神的摧残和痛苦。

经过刘某长期的精神折磨和喋喋不休,余女士迷失了自己。

无奈之下,余女士与刘某发生了关系。她觉得自己已经丢失了贞洁,心里很不是滋味,但至少欠债已经还清了,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谁知道,没过几天,刘某就带着几个人上门,持续对余女士进行纠缠和骚扰!

余女士称自己已经按要求还清了他债务,为何又找上门?刘某立马否定了之前的约定,称上次还清的仅是利息而已,现在还要还清本金。

他又说:“我给你三天期限,还不上我还会来的。”余女士感到愤怒不已,三天要凑6万块,自己的委屈又该向谁诉说?

三天很快就到了,刘某这天果然又来上门要钱了。但他的目的好像又并非要钱,而是为了满足私欲要“余女士的身体”而已。

并以余女士没有归还本金为由,强迫她再次和他发生关系,并强调之后的债务一笔勾销。

听到这里,于女士再也抑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和委屈,终于报了警。

余女士之前只知道一味的忍让,面临的却是无穷无尽的骚扰。这次,她想用正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不再受到伤害。在刘某走后,余女士果断选择了报警。

最终,刘轩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以案释法·】——»

事情爆出来后,引起一片哗然,也揭示了一些社会问题。

商业欠债应该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债务纠纷应该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而不应该通过使用不正当的非法手段去威胁和侮辱他人。

在本次案件中,刘某的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接受的,他将商业利益与个人道德完全混淆了。

1、合作商在利用语言夸大诱惑老板娘签下合同,这样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吗?

首先我们要明白敲诈勒索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其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不道德的供货商刘某利用设套的方式,恶意地欺骗和威胁,夸大自己的商品所带来的利益。利用余女士的困境和财务问题,诱惑她签下合同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2.在本案中,合作商刘某在明知货物没有销路的情况下,利用语言诱惑余女士,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此行为触犯合同法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合作商刘某在明知货物没有销路的情况下,利用语言诱惑,欺骗老板娘签下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老板娘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来要求合作商撤销合同,并予以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为在此期间是合作商对商品的夸大商品的销售情况,导致老板娘是在错误的认知下签订的合同,后期也证实了刘某这种是欺骗行为,所以是不诚信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

3.合作商刘某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要求老板娘以身抵债,属于强奸吗?

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刘某始终否认对余女士实施强奸行为,称两人发生关系纯属余女士的自愿行为。与此同时,余女士则表示自己是被刘某的威逼利诱所迫。

民警不会相信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就去立案,通过调查发现,刘某通过利诱,又多次上门逼债,强迫与余女士发生关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和嫖娼的行为将受到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可能面临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显然,如果刘轩只是以嫖娼的方式与余女士发生关系,他所面临的刑罚将会比强奸罪轻得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刘某通过威胁手段迫使余女士屈服,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再者合作商刘某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要求老板娘以身抵债,是一种交易,是和利益相挂钩的一种变相的买卖行为,是以身体交换而不收取货款,这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嫖娼。

当然以案件的发展情况来看,虽然老板娘失身了,但是却没有两清,刘某反而找更多的人以及多次来找老板娘麻烦,并多人多次实施性侵。

在这期间老板娘一定是不同意的,但是面对威胁、恐吓以及人多势众无力反抗,只能任人宰割,这种情况合作商及找来的人是违法的行为,构成强奸的主要构成因素。

这个故事提醒我们要时刻警惕商业合作中的风险,即使是熟人也要多留一个心眼,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保护意识,用正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不再受到伤害。在商业环境中,诚信和道德是经营的基石,而不道德的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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