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拍片如何报审?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15 15:34:42

我国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即合拍片实行许可制度。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规定,境内任何组织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基于前款规定,合拍片的拍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应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查并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那么,合拍片如何报审?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境内制片者事先向国务院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基于前款规定,首先,合拍片的报审单位是境内确定合作意向的制片者,境外制片者与境内制片者达成合作摄制电影的意向,应通过境内制片者提出许可申请;其次,我国实行的是事先审查制度,即境内制片者与境外制片者在签订合作摄制合同之前应履行报审的前置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作合同,具体而言,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意向性协议但尚未签署正式的合作拍摄合同前履行报审程序。再次,有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是国务院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即国家电影局。当然,实际审查过程中省级主管机关有初审程序,但行政决定权由国务院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享有。第四,对是否应该许可的审查,除应通过国家电影局的审查外,视影片题材或内容需要,国务院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也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后,通过审查,主管机关为境内制片者颁发《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对于申报审批程序,《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十条作出具体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一)中方制片单位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三)决定受理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于前款规定,首先,因合拍片的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于合拍片的申请与受理,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次,主管机关的审查期限是二十个工作日,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再次,若剧本需要评审,主管机关会书面通知申报者组织专家评审,剧本评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如有剧本评审程序,许可证审查期限为四十个工作日。最后,报审联合摄制,通过审查后颁发《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报审协作摄制和委托摄制,通过审查后颁发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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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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