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容易还钱难”这一说法在当今社会中已经屡见不鲜,但借钱的来源又有很多种。
无论是跟朋友借还是向银行申请,甚至还有高利贷的存在,无一不是将“收债”这一业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如今随着金融行业和借贷行业的不断发展,非正规的金融行业也应运而生。
这其中就有高利贷,但高利贷与银行申请贷款的借贷性质完全不一样,往往高利贷对借款人都有着一定的限制,且利息极高。
尽管国法律对此有一定的约束和规范性,但是还是会隔三差五的出现新闻事件。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些不合法的贷款机构都跑出来当“钱庄”了呢?
发生了啥
而且这些机构如何才能如此猖狂
最终目的又是什么
陈岳为何会借高利贷
深圳男子陈岳经营着一家工厂,在2015年7月份的时候,为了能让生意顺利开展,从朋友罗某明那里借了850万元的资金。
当时两人商定,每年要缴纳一共256万的利息,随后在2018年11月份的时候,陈岳将其中的350万元归还给了罗某明,但此后的生意却一直处于不景气加上资金周转不灵,所以陈岳并没有钱偿还剩余的钱款以及利息。
但此时由于罗某明并没有提前时间上的约定,那么他就向陈岳要款,他每个月必须缴纳38800元,但此时陈岳已经无力偿还,即便如此他还是时常会几个月往前面偿还款项,但是这部分钱款仅能偿还几个月。
一年后欠款未还,罗某明就开始给陈岳发催款信息,而陈岳再也无法偿还债务,于是罗某明便将陈岳起诉至法院。
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就找到了陈岳,并对他进行询问,对于转账的事,他都表示了认可,但对于借款金额却出现了不同的说法。
陈岳认为自己实际上只借了800万元,所以这两个金钱之间的钱都不是他该付的,而另外那部分400万元也是罗某明压根就没有贷给他的钱。
但这个说法却并不能得到巧合,一上来就直接这样说了,法官认为这就是陈岳自己在故意隐瞒还款情况。
但法院可不会管你之间的协议以及罗某明要不要身份的问题,只管向收集证据,最终法官针对陈岳借款期间应该交纳的佣金所作出的判决。
要求陈岳交纳执行款1200万元以及250万元的执行费,共计1450万元。
此时的陈岳已经拿不出来这些钱,更何况还有这么多的钱需要偿还,于是法院以陈岳拒不执行判决罪起诉至法院,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就这样以借款合同纠纷做出判罚,但陈岳显然没有想到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也许陈岳只是一个经济方面比较有缺陷的人,当然也有可能就是因为想贪小便宜才这样的。
所以也处于这个执念就想偶尔坑一下自己的朋友,所以面对如此判罚最后闹得身败名裂,也可以说是得不偿失吧。
但后来发生了一件事情,却让惨案有了转机,也能够让陈岳看到希望,因为警方开始介入此事.
随着案件调查进展,很多证据逐渐浮出水面。
其中一条证据就是陈岳向罗某明转账的凭证,但该转账凭证与他所说的根本不符合。
通过警方调查发现,罗某明在向陈岳放贷时,仅放给了其700万元,并且多次向他索要好几次的钱才放给他300万元。
同样罗某明向陈岳借款期间所涉及到的佣金也并不是有256万元,而是156万元,就连这156万元也是他剩余欠款里的部分。
正当大家都以为最终将会得知真相,可以让这个张冠李戴的案子得到更正时,却又出现了一些离奇问题。
这些凭证虽然能证明罗某明所放的钱才700万元,但是另外300万又开了一个新的账户。
但这个新账户却是无法查找到转账记录的信息,这就让众人搞不明白了。
警方又对罗某明提出质疑:为何会要新的账户,而且也不存在任何转账记录。
而经过审讯发现还有一个发现更令人惊讶,就是罗某明不仅要收取佣金,还要收取工厂进货款佣金,这个就让警方对其产生怀疑,并认为陈岳所说的可能会是真的。
从办案角度将所有疑点汇总,也让警方对罗某明产生怀疑,并对其展开审讯并进行深入调查。
发现最终可能是他将这笔钱私吞,所以警方并没有重视他,而这件事直到后来警方介入才进行追查。
最终发现罗某明在之前曾有过犯罪前科,而且已涉嫌诈骗罪,同时在向他索要钱款时还用凶器威胁了陈岳,所以针对这一行为最终被判处3年零6个月。
但不得不说这也是一个“背锅侠”,毕竟从陈岳这一方来说他的确是将自己的命运都接手到了罗某明身上,那么在众人看来只要最终还清所有债务,就不会受到影响。
但最终警方并没有对他作出赔偿,也没有找到所开设新账户的踪迹,这也并不能更改之前规定下来的赔偿金额,就算最终他们走上法律程序,其它也无法更改之前发生的事情。
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他并没有及时将这样的事项告知警方,也没有采取提高警惕性去查找方法,很可能已经逾期,所以法院才会认定他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罪,也将案件再次交给法院进行了处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根据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然而此案中也涉及到一些司法解释。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提到:“出借人以下列方式取得所出借数额以外的钱财利益的,应当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其中就包括擅自向超过法定限额以上借款数额,超过年息24%或月息两分规定的都可以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按照这个规定来讲,他们在达到24%后,就可以按照“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的进行处理。
然而这种自由约定 利率都是由贷款人和债务人的一方提出,要不就是债务人提出这样的条件。
若是债务人能够提出时利率的问题,无非就是因为着急用钱,也就是一定程度上进入了“绝境”。
若是都说出来的话,自然是“我也不知道,但是罗某明肯定会说出你自己心里没有人知道”,也真是令其感到无奈。
此时罗某明肯定早已心里有数,他们之间约定好的就是256万,若按原来约定缴纳相应的利息,也早已约定好就是256万。
所以该法条规定是否就意味着这笔钱一定要偿还?
所以对于法院而言,其实也是一个“考量点”。
同样当我们的法律法规对这种事有所规定后,对是否还有其它方面都可以进行申请,可见当面临这样的事情时往往也都是一种无奈之下才会提出借贷申请,也是因为想从这些中回本,殊不知往往这种“急功近利”也是陷阱之一。
正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所以陈岳所承受的这一切最终都是因为想赚更多的钱带来的,这是我们法律存在这一规定中的漏洞,也是为了防止今后的事情再发生 “翻车”的概率,而且对于这种情况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本来就应该承担相应违犯规章制度的责任。
至于上面罗某明这种情况往往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构成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所以这种高利贷行为本身就带有一些非法因素,而且国对于这些都是有相关法条进行明确规定和约束,并且还有一些可以根据当地法治规定或者当地经济进行约束和控制。
冤案也是会有的
讲的前言不搭后语,驴群不对马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