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差在酒店KTV唱歌后,回房猝死!人社局不认工伤,公司不服

半岛晨报 2025-04-16 17:32:54

一员工在出差酒店的KTV唱歌后,

回房间猝死。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

认为员工因公出差,

是工作时间的延续,

其死亡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双方各执一词,

4次对簿公堂!

事件回顾

王某系湖南某通信公司维护部工作人员。

2017年6月21日,王某和同事肖某被公司派往怀化出差。6月23日21时许,王某和肖某入住怀化某酒店,之后,王某与同事在酒店二楼KTV唱歌至6月24日1时许回房间休息。6月24日8时许,他在酒店房间内床上被发现死亡。

2017年8月1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2月26日,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018年2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6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20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仍认为王某死亡不符合相关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

市人社局辩称,因公外出期间也存在休息和工作的界限,将因公外出所有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常理。王某在唱KTV返回房间至被发现死亡期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有工作行为。

公司认为,王某因公出差,是工作时间的延续,其死亡的情形符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后,市人社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2018年12月5日,公司再度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人社局无法证明

死亡与唱歌存在因果关系

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王某在酒店二楼KTV唱歌是个人行为还是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会活动存疑,即便认定他到KTV唱歌系个人行为,也不能直接得出其回到房间后,在房间内休息期间死亡的情形不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且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的死亡与唱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故劳动者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本案无证据显示王某回到房间后仍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故他回到酒店房间休息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前次基本相同。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市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公司关于王某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实际是对原生效判决结果不服,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申工社(上海市总工会)、中国裁判文书网

0 阅读: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