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汉语作家协会(世界作协)章程

大艺术家 2020-06-08 12:36:13

(本章程经世界作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生效。)

世界汉语作家协会简介

世界汉语作家协会,简称世界作协。是由全世界爱好汉语文学的组织、人士共同发起,在国际大都市香港注册登记的国际社会团体。主要股东系国际著名诗人慧存与中国诗坛闻人尹长磊。法人代表即现任主席慧存,业务工作主要由副主席尹长磊负责。世界作协旨在推动汉语文学艺术国际化,促进汉语文学写作人才的培养,以全世界汉语诗人作家学者为主体,团结在世界舞台上拥有重大影响力的汉语诗人作家、文学理论专家、学者及国际友好人士,推动汉语作品的权威发布、国内国际交流、研讨。打造国际汉语创作组织平台,开发世界性汉语写作文化品牌活动,提高汉语文学在世界文学的地位和水平,为世界文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世界作协作为国际著名文化机构,与世界各国建立广泛联系,并允许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世界名校与其共享资源。世界作协还在澳大利亚出资成立了大洋洲文学社,为全球各国家提供出版发行服务。

世界作协在中国大陆编辑了《世界汉语文学大观》,此书发行后在全球多个国家销售,并被中国《人民日报》报导。该协会还承担《世界名人录》等国际重点传世辞书的编撰。

世界汉语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世界汉语作家协会,简称世界作协;英文名称: WORLD CHINESE WRIT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机构是利用自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艺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推动汉语文学艺术国际化,促进汉语文学写作人才的培养,以全球汉语诗人作家学者为主体,团结在世界舞台上拥有重大影响力的汉语诗人作家、文学理论、专家学者及国际友好人士,推动汉语作品的权威发布、国内国际交流、研讨。打造国际化汉语创作组织平台,开发世界性汉语写作文化品牌活动,提高汉语文学在世界文学的地位和水平,为世界文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注册地:香港。

第五条 本会组织的所有活动,都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 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由世界业界名人共同发起成立。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培养汉语文学创作人才,培育精美汉语文学作品,推广汉语写作技法和开展文学理论研究;其它书画艺术类服务。

第八条 本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若干,以上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常务理事由举办者及相关单位、个人推选产生。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章程的修改;(二)业务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四)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五)常务理事、理事的罢免、增补;(六)内部机构的设置;(七)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两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主席认为必要时;(二)2/3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由理事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主席协助会长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主席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个月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三)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四)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会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会副职、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社会各界的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开展业务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解体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机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决策机构任期届满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常设办公地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在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会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本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 本会应当自完成注销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其他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各国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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