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猫绊倒致残,投喂人要承担多大责任?

枫语联翩 2024-06-07 20:32:39
(1)

2023年4月,吴某在上海闵行区一家球馆内打羽毛球,被场馆内跑进来的流浪猫绊倒摔伤,导致十级伤残;

吴某随后将球馆和饲养该猫的肖某共同告上法庭;

2024年2月,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球馆员工肖某经常投喂流浪猫,构成饲养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24万元,羽毛球馆疏于管理承担补充责任。

此判决让网友们认为对肖某处罚过重,只是好心善举的提供些食物给流浪猫却承担如此之多的赔偿,实在是无妄之灾;

而随后的3月27日,法院发布通报,该案将于6月5日开庭再审。

(2)

此案是法院主动发起的再审,说明对此案具有一定特殊性;

目前再审刚刚结束,判决结果还未公布;

我们大胆做一次代理法官,看看怎样的裁定结果更合情合理。

肖某是球馆的一名员工,因为经常给一只流浪猫,也就是无主的猫喂食,被法院认定为猫的主人,所以要对猫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这个理由能站住脚吗?

我们设想一种情况,此流浪猫根本没有主人,然后不当心跑错了地方,进入了场馆绊倒了吴某;

那么吴某损失该问谁要呢?

应该是场馆经营者。

吴某在馆内打球,他和场馆经营者之间就默认签订了一个协议,经营者要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给吴某,而吴某要对场馆的服务支付对价;

现在场馆内跑出流浪猫,说明经营者并未提供合格的服务;

吴某所产生的损失应该首先由场馆承担;

而至于肖某的投喂,究竟算不算猫的主人,无论答案是什么,都不影响主次责任的认定;

哪怕肖某就是猫的实际主人,此时也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多是个次要责任;

因为吴某首先是和场馆签订的合同,由场馆保证场地的安全;

至于这个次要责任究竟是多少比例,应该由场馆经营方和肖某再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庭最终裁定;

估计差不多在五五或者六四,甚至可以是七三之间分配责任。

(3)

记得去年网络上曾经看到过一起相似案件;

一位捡垃圾的老人闯入一片羽毛球场地,要去捡里面的饮料瓶;

没想到被某位打球人不当心撞到在地,最终身亡;

老人家属将场地经营者和打球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无责,无需赔偿,原告也就是老人自己闯入球场内发生事故,应自行担责。

也就是说,自行闯入不该进入的地方,如果自身发生危险,要自行承担责任;

而如果造成了他人发生损伤,就要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只不过换到流浪猫的事件中,存在一个场馆经营者应付的责任;

在场馆和肖某之间就要有个主次责任的分配。

肖某作为好心投喂者是否要担责,也非常类似另外一种情况;

同事或者朋友之间搭顺风车发生车祸,乘坐人受到事故伤害,司机该不该担责的争论;

往往这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只要司机没有收取费用,只是好心为对方提供便利,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换作流浪猫身上,思路应该是一样的;

如果肖某的好心投喂并没有收取费用,并非商业性质的有偿喂养,就不应为猫的损害行为担责;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某人好心投喂一只小区里的流浪猫,然后某一天,此猫把某个业主家里的珍贵收藏品打碎了;

投喂人就要赔偿吗?

假如要赔偿的话,这种赔偿可能会远远超过了一个人普通的承受力,谁还敢引火烧身?

谁还敢无事发慈悲,拯救流浪动物?

(4)

再审的判决结果会怎样,暂时无人知晓;

我们只能从普通人的普遍常识中去推理,去尽可能合理的演化事件经过,厘清其中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肖某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这是案件被再审的主要原因。

而至于如何认定投喂和喂养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的投喂仅仅只是一种好心发善心,怎样的情况下算是正式喂养,需要为宠物的不当行为担责;

恐怕这也是此案应该阐明的。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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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语联翩

简介:以独特视角看世界,注重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