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武义县十七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武义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
详细内容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规上工业企业
(二)工业用地上实际使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非工业用地上实际使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评价指标
(一)月度监测指标
规上工业企业监测指标: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新产品产值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率、销售收入利润率、亩均税收、单位用电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销售收入。
规下工业企业监测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用电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销售收入。
监测内容:各指标全县均值、趋势图,以及每家企业的指标数值、行业排名、全县排名等。
(二)年度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5%,亩均工业增加值15%,增加值率15%,营业收入利润率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新产品产值率3%,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5%,全员劳动生产率5%,亩均销售收入2%。
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0%,亩均销售收入20%。
三、评价流程
(一)月度监测流程
1. 数据来源:企业用电数据通过云电表采集;企业税收和销售收入数据由县税务局于每月28日前将上月数据上传至“工业企业数智管理服务应用”(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企业用地数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动态调整上传至服务平台并通知属地。
2. 数据反馈:服务平台每月将4项监测指标反馈给企业,统计局每月将规上企业8项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反馈给企业。
(二)年度评价流程
1.数据来源:3月底前,县税务局提供企业税收和销售收入数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提供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数据;5月底前,企业提供统计数据。
2.数据核对及反馈:指标数据由服务平台反馈至企业,由企业进行核对,如有异议,7个自然日内将异议内容反馈至所属乡镇、开发区及数据来源部门。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企业所属乡镇、开发区及数据来源部门在收到企业反馈后,于7个自然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企业。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价依据。
3.数据复核责任单位:税务局(实缴税金、销售收入)、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排放总量)、各属地(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总用能、新产品产值、研发经费支出、年平均职工人数等统计指标)。
4.企业申请评价: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评价,逾期不申请的,不享受鼓励扶持政策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5.评价结果公布:评价结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并在媒体公开公示后正式发布。
四、企业评价分类
规上工业企业分十一个行业评价,规下工业企业不作行业分类,统一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得分,分成A、B、C、D四类:
A.重点发展类。评价得分行业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评价得分排名前3%(含)的规下企业。
B.鼓励提升类。评价得分行业排名前20%-65%(含)的规上企业和评价得分排名前3%-40%(含)的规下企业。
C.帮扶整治类。评价得分行业排名前65%-95%(含)的规上企业和评价得分排名前40%-90%(含)的规下企业。
D.淘汰关停类。评价得分行业排名末5%的规上企业和评价得分排名末10%的规下企业。
五、特别规定
(一)加分提档类
1.列入省“放水养鱼”培育库且培育期内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企业列入A类。
2.对税收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企业,加10分,税收超1500万元(含)企业,加20分。
3.税收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列入A类,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不列入C、D类。
(二)降档否决类
1.亩均税收8万元以下企业不列入A类。
2.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企业不列入B类。
3.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列入D类。
4.规上企业无研发投入的,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5.连续三年利润亏损的企业不列入A、B类。
(三)缓评保护类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茶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竹木制品),国家重点扶持的进销税率倒挂企业(如农机类企业)不列入D类。
2.公益类企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不列入D类。
3.新升规模以上企业当年不列入D类。
4.新供地企业3年内不列入评价。
5.列入统计投资库并按时填报数据的改扩建项目,企业评价时改扩建面积剔除计算。
上述特别规定不占用原评价分类比例。
六、评价指标定义、计算方法及行业分类说明
(一)指标定义
1.企业实缴税金:按纳税双百口径计算,并增加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2.用地面积:评价年度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4.总用能(能源消费量):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耗用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5.工业总产值: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6.新产品产值:报告期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7.营业收入: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8.利润总额: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
9.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实际取得排污权总量计算。
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11.销售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
12.年平均职工人数: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二)计算方法
1.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
2.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3.增加值率(单位:%):
增加值率=增加值/工业总产值
4.营业收入利润率(单位:%):
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
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6.新产品产值率(单位:%):
新产品产值率=新产品产值/工业总产值
7.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25%+氨氮(NH3-N)排放总量×25%+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25%+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25%〕
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9.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10.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土地面积
11.企业评价得分:
企业评价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零分,保留两位小数。
(三)基准值设定
注: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采取赋值法计算。根据各类别排名从高到低30%、30%、40%企业数赋分,分别为5分、4分、3分。其中,未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不得分。
(四)行业分类。
1.电动(园林)工具行业: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制造(3323);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3424);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3465);机械化农业及园艺工具制造(3572);畜牧机械制造(3574);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3813);其他电机制造(3819)
2.门锁行业:金属门窗制造(3312);木门窗制造(2032);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51)
3.保温杯(食品接触容器)行业: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3381);金属制餐具和器皿制造(3382);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9);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7);玻璃保温容器制造(3056)
4.旅游休闲用品行业:篷、帆布制造(1784);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9);家具制造业(21)
5.汽摩配行业: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0);摩托车整车制造(3751);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752);助动车制造(3770);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0)
6.文教用品(扑克印刷)行业:文具制造(2411);笔的制造(2412);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2413);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9)
7.链条行业:其他传动部件制造(3459)
8.其他金属制品业:金属制品业(33),不包括金属门窗、杯业、餐厨用品
9.五金机械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汽车制造业(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仪器仪表制造业(40)
10.装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上述行业中不包括电动(园林)工具类和链条行业
11.其他行业:农产品加工(13);造纸和纸制品业(22);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印业(23);纺织业(17);纺织服装、服饰业(18);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化学纤维制造业(28);木材加工和木、竹等加工业(20);医药制造业(2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5);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其他制造业等。
七、结果运用
(一)企业评价结果运用
A、B、C类企业享受相对应的鼓励扶持政策,D类企业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1.A类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要;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可以申请参加储备库排污权竞拍,优先支持企业排污权指标进行质押贷款;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各级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品牌荣誉。
2.B类企业: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低效土地再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3.C类企业: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适当控制新增用能,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严格控制新增贷款投放;鼓励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改扩建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
4.D类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禁止该类企业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但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除外(投资项目需在500万以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加大对其税收征管力度;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利率政策,压降贷款规模;从严限制用能,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鼓励D类企业由A、B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D类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此办法存在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D类企业停止各类财政补贴。
(二)宗地评价结果运用
宗地评价(亩均税收)结果用于低效用地整治;占地15亩以上,取证后三年未升规的企业列入低效地块整治名单;宗地上存在D类企业的,宗地上所有企业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D类企业整治到位的,暂停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八、其他
本评价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