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走私案件的消费税问题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5-02-10 10:18:26

化妆品走私案件的消费税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在办理一起水光针走私案件的过程中,笔者针对化妆品的消费税问题提出了相关辩护意见,认为该案部分水光产品不应进行消费税的征收,当事人的涉案偷逃税款应排除消费税部分。

实践中化妆品的消费税征收问题一直是此类走私案件的辩护要点之一,应如何确认化妆品的规格、价格以及排除不应征收消费税的部分需基于案情针对物品进行逐项分析。现笔者基于消费税的相关问题,以水光针走私案件为例,介绍化妆品类别走私案的相关情况。

在《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下简称48号通知)中,两部门明确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基于上述规定,对于完税价格在10/毫升(克)以上的水光产品需要征收消费税,据48号通知附件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以及相关办案经验,水光产品适用税则号列33049900,消费税税率为15%。

在了解上述规定后,从辩护角度出发我们便能基于如下逻辑分析考虑涉案货物是否应予征收消费税。

一、计税价格问题

货物的计税价格问题是涉税款辩护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准确认定真实交易价格,其所解决的不仅包括消费税的征收问题,亦涉及其他两项税款的数额情况。

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总结,市面上较为热销的水光产品其在境内电商平台的价格一般为400元左右,而在境外即便系通过贸易公司采购的价格一般仅为190元。在水光针走私案件相对较少的时期,若基于旧的计税办法不排除会通过鉴定确定商品价格,此时最终的定价可能为电商平台的八折,相对较高的价格认定必然导致涉案偷逃税额数额计核价格增高。

因此在辩护过程中会尽可能降低商品的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笔者经验,若是直接向西班牙等生产国订购的案件,可通过电子邮件信息、支付凭证以及形式发票等确认价格;若是向境外贸易公司或是中间商订购的,往往只能基于支付记录进行确认。

在确认计税的基础价格后,便能结合税则号列的适用情况确认涉案货物的偷逃税款,现水光针走私案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依次一般为1%、13%、15%或免征,考虑到关税相对较低、增值税固定,此时消费税是最可能导致涉案税款降低的税种,因此通过影响计税价格从而变更消费税税额对定罪量刑有关键作用。

二、规格体积问题

包括水光针在内的化妆品走私案近期较多是以直邮的形式进行,而具体尤以ETK模式居多。此类模式具有一特点,即将货物化整为零进行处理,以若干件同类型商品为一个包裹,在超过限制重量的情况下缴纳一定税款寄往国内。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曾出现一情况,即根据在案转运环节人员的电子数据中显示,其相当部分的水光产品包裹含包装重量为1.5kg、包装件数为两件。通过对市面上常见的水光产品重量推算,若1.5kg/两件的规格,单件的每毫升或每克净重很可能低于10元,换言之即无需缴纳消费税。基于此笔者在该案中亦提出相关意见,成功达成部分商品无需缴纳消费税从而降低税款的辩护效果。

三、基于证据提出有利疑点

基于上述两个关键观点的情况下,在化妆品走私案件中可以根据证据提出疑点,若无法查明相关情况,则应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认定。

首先,交易环节问题。对于通过贸易公司或中介进行水光针采购的案件,应积极关于其中的交易环节数量,扣除因中间商挣取差价的情况,从而降低整个货物价值。

其次,交易达成的数量问题。实践中水光针走私案件有大量退运的情况,对于该部分货物应关注后续是否已经实际进境,以及有无在境外串货交割的情况,从而排除货物的数量。

再次,注意通过通关费用倒推货物价值的情况。实践中存在通过通关费用确定货物价值的情况,应注意倒推的标准是否同意,以及倒推后的价格与交易情况是否相符等。

最后,对无法确认的货物应提出消费税免税的观点。通过直邮进行走私的案件往往难以明确化妆品的型号及规格,一般只有具体的品名而无明确的信息,对于该部分货物应提出因无法确定单位价值在认定上应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推定涉案商品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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