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难点解析之——借贷本金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8-19 11:55:36

在民事审判领域,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庞大,这些案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况,如事实认定困难和法律适用的挑战。具体来说,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本金数额、如何界定超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债务的性质、如何处理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如何甄别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如何识别和判定“名实不符”的借贷关系、如何审理涉及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纠纷,以及如何界定职业放贷人的行为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显得较为棘手,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统一裁判规则。本系列文章以民间借贷七个难点进行研究,供读者参阅。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认借贷本金是最常见的难题之一。一些出借人为了规避禁止高利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采取多种手段来虚增借贷本金。这种虚增的本金不应被纳入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依据。实践中,虚增借贷本金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01.收取“断头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预先扣除了利息,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于“断头息”的定义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在借款后的几天内收回利息才算作“断头息”,具体期限可能从三天到十天不等。然而,严格来说,“断头息”应该是指在出借资金当天即刻收回利息的行为。若借款人在出借资金后几天才支付利息,则可以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超出应计利息的部分则视为“断头息”。

02.“利滚利”

指将高额利息重新计算为本金,由出借人再次开具新的借据。

☉根据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所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03.“虚记本金”

指的是出借人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夸大本金数额的行为。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

当被告提出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抗辩并且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时,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等因素,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于借据中虚增的部分本金,不应被认定为有效的借款本金。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金的认定不仅关乎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明确这些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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