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法治政府研究院 文章/曹天慧
2011年3月11日在日本宫城县东方外海发生的矩震级9.0地震、与紧接引起的海啸,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灾难性辐射泄漏。核事故后,需要源源不断地注入冷却水用以冷却,加之下雨及地势原因,导致这些核废水的量越来越多。根据文献记载,核污水自然净化至少需要50年。日本为了一己利益,执意将核污水排海,是极度不负责任、损人不利己的恶劣行为。自2023年8月24日日本核污水排海以来,区区几日,我们便从新闻中得知,日本、韩国等地大量石斑鱼等海洋动物死亡,无数以海为生的渔民被迫放弃几十年吃饭本领、转行,哀鸿遍野!
作为法律工作人员,我们虽然无力阻止悲剧的发生,但我们仍然要持续关注此问题的法律解决手段,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期待未来有更多的法律人士加入进来,不断健全国际法律体系,形成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我们的家园,保护地球。
目前,国际法上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责任公约,但国际法委员会制定了草案进行规制。2001年《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章第 2 条明确规定国际不法行为有两项构成要素:(1)行为可归于国家,(2) 该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那么首先,核污水排海行为属于国家行为。2023年7月22日上午,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了东京电力公司(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根据《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章的多条规定,国家首脑、政府机关、立法与司法机构等的决定是代表国家的行为。因此东电核污水排海行为属于日本的国家行为,应当由日本国承担相应后果。
其次,核污水排海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国际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中国、日本等多国签署的公约,该《公约》是为海洋建立法律秩序,促进海洋资源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生。该《公约》第194条明确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第195条规定“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第207条规定“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中尽量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因此,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国际义务,其他缔约国可以根据《公约》追究其责任。
因此,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渔民、水产业养殖户、上下游服务商等也应当早做准备,积极转型,调整经营模式和经营策略,避免因客观原因产生违约责任或巨额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