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苏法轩
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制假售假、诈骗、造谣传谣、暴力伤医、故意传播病原体、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核酸检测、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查处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妥善化解涉诉行政争议……疫情发生以来,江苏各级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保障。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打击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0年度知识产权五十件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民三庭指导编写并推荐上报的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入选。该案件还同时入选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蒋某华是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玲作为华业公司股东,二人共同经营华业公司。2015年至2020年,蒋某华、赵某玲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购进并销售给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溢公司),销售金额近30万元。彭某是丰溢公司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0年,彭某明知从华业公司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购进并销售给多家公司,销售金额56万多元。后来,蒋某华、赵某玲等被抓获归案,彭某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镇江经开区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有力打击了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严重破坏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大局,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0年4月,王某伙同喻某某,在明知从丹阳市界牌镇收购的散装熔喷布颗粒物过滤效率达不到95%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通过胡某、任某等人向某某出售颗粒物过滤效率未达到95%的熔喷布1.5吨,并于当日送货到张家港市孔某某经营的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5万元。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喻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倒卖熔喷布,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的复工复产。该案对两名被告人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涉疫情犯罪从严、从重惩处的态度和决心,也对整治扰乱熔喷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群众身心健康都具有重要意义。
严惩各类涉疫诈骗
净化市场环境
疫情发生以来,有的不法分子虚构手头上有口罩、体温枪等为理由,发布虚假信息,骗取相关当事人钱财。此举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破坏了疫情防控大局。对此,江苏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借疫防控之名诈骗牟利犯罪行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与社会稳定大局。
据了解,2020年2月至3月间,吴某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额温枪、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支付货款,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挥霍等,后来以上家缺货等理由拒绝发货和退款,共计骗取87.25万元。南京市玄武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认定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谎称自己叫徐千雅,冒充常州市回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业务员,使用伪造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与被害单位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装饰)签订300万只(1.26元/只)一次性防护口罩购销合同,价值人民币378万元。合同签订后,徐某编造各种理由从青龙装饰骗取470.25万只(0.9 元/只)库存口罩及合同约定的200万只(1.26元/只)一次性防护口罩,总价值 675.225万元,并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将骗取的 470.25万只库存口罩以 0.15元/只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将200万只一次性防护口罩分别以 0.11元/只、0.09元/只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得款共计 88.5375万元。在青龙装饰负责人陆某多次催要下,徐某支付陆某10万元。常州市天宁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常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月至2月底,黄某在无供货能力的情况下,谎称有医用口罩、红外线体温枪货源,骗取肖某、谢某、郑某等人钱财,截至案发,共计人民币50.3万元。无锡市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依法处理行政处罚案件
妥善化解涉诉行政争议
全省法院在处理涉疫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审理,并妥善处理涉诉讼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了解,2020年1月30日,孟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文字“无锡,我安全过岗回来了!”并配图。他还在朋友圈回复同事:“一小碗蝙蝠汤要880,我喝后没给钱,就只好一路奔跑到无锡。好在还没显发症状,混过了无锡出口的检查。我这人喜欢扎堆,明天你在哪?我去找你聊我的武汉经历。”同年2月1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孟某通过微信发布其从武汉回无锡的虚假信息,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雪浪派出所决定受案调查。孟某在接受雪浪派出所询问时称:近期没有去过武汉,没有喝蝙蝠汤,和同事开玩笑。次日,滨湖分局经调查、审核后,作出滨公(雪)行罚决字[202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两百元,并向孟某送达。孟某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一审认为,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该案中,孟某在疫情重点防控时期,在微信朋友圈捏造其喝蝙蝠汤混过无锡检查、去过武汉等言论,具有公开性,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滨湖分局认定孟某系扰乱公共秩序。滨湖分局在受案后,履行了传唤、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经审批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规定程序,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无锡中院二审驳回孟某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姚瑶
审校 戴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