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还款责任谁承担?昌平法院判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2-15 08:35:19

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如果事后无法偿还,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某公司因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被出借人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员工未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其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查明,李磊(化名)与杨刚(化名)为多年未见的朋友,杨刚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2021年8月,杨刚向李磊借款,并将公司车辆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抵押权人为李磊。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杨刚在一张纸质授权委托书上自行填写委托人、受托人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杨刚向李磊借款20万元,期限为60天,杨刚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协议签订后,李磊向杨刚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

此后,杨刚因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车辆用于对外抵押借款,并以领取维修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杨刚因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由于杨刚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李磊诉至法院,要求杨刚所在的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磊认为,杨刚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符合合同形式要件,过程中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授权,应属于有权代理。即使杨刚无权代理,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杨刚虽实施了以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但根据本人供述及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其向李磊借款行为并未经公司授权,应属无权代理。在办理涉案车辆抵押及与李磊签订《借款协议》时,杨刚并未持有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授权其办理借款、车辆抵押的授权委托书。虽李磊称已经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中授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现无证据证明杨刚以前曾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

综上,杨刚在未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李磊仅凭杨刚持有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及杨刚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等行为,即相信某公司授权杨刚对外借款,其主观存在过失,外观上亦不存在使其相信杨刚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杨刚既无某公司授权,其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李磊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磊全部诉讼请求。

李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应提交充分证据

本案主审法官郭建新表示,一般而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无权代理中,还有一种特殊规则,即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本质是在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因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征,使相对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够对其产生存在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须是无权代理;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本案中,杨刚未持有公司办理借款事宜的书面授权文件,也无证据显示公司实际参与合同的形成和实际履行。结合杨刚的职务身份,其不存在使李磊产生代理权合理信赖的外观特征事实。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对于李磊而言,其与杨刚多年未见,李磊对其出借大额款项并打入杨刚个人账户的行为未采取审慎态度,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杨刚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缔约借款合同时,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如果对方声称是代表某公司进行借款操作,除了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征信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外,还要审核代理人是否有相关授权手续或具有相应职务、职权,绝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另外,公司也要强化对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印章的保存、使用和审批流程,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使用人等信息。如发现有人私自使用公章,应及时调查核实。若确有违规操作,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的信誉受损和遭受经济损失。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张雪泓 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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