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普普通通的服务员,如何一夜之间成为举国关注的侠女?
邓玉娇,湖北省恩施州人,职业是一名宾馆服务员。
2009年5月10日,三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她所在的宾馆娱乐城消费,这三人分别是邓贵大、黄德智以及邓中佳。其中,邓贵大为当地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
后来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表明,当晚黄德智强迫邓玉娇陪其洗澡被拒,对于不听话的邓玉娇,黄、邓二人非常不满,随后对邓玉娇进行推搡辱骂,具体情形呢,大家可以参照唐山打人案,不过是情节轻微版的。
邓玉娇两次欲离开现场而不得,反被邓贵大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非常慌张,面对步步逼近的邓贵大,拿出包里的一把水果刀,也有媒体说是修脚刀,这里我们不作细究。总之,邓玉娇持刀对邓贵大刺去,导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上前阻拦,右肘关节也被刺伤。
由于身份悬殊,这个案件后来被网友称为“邓玉娇刺官案”,邓玉娇也被冠上了颇具江湖气息的名号,“侠女”“烈女”。
总归是杀了人,出了人命,警察当然不会坐视不理。
5月11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5月12日,媒体开始跟进报道此案,报道中提到的“特殊服务”、拿钱砸人,邓玉娇患有抑郁症等细节,成功踢爆舆论,引发全国性关注。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同时承认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还将之前媒体报道的“按倒”表述为“推坐”,“特殊服务”表述为“异性洗浴服务”。
这样的通报内容引发网友质疑,认为警方故意推责,在玩文字游戏,甚至有评论称,若邓玉娇“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死得光荣”?
该评论认为,邓玉娇并非有预谋、有目的地行凶,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如果认定邓玉娇为加害者,挑衅者、侮辱者邓贵大就成了受害者,而这,完全不符合民众眼中看到的事实。
在此之后,5月23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办也发布情况通报,称邓玉娇未被强奸,且邓母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通报后好巧不巧邓玉娇内衣莫名被洗,于是舆论热度再起,认为当地掩盖事实,就是要把邓玉娇送进监狱,当地政府、司法机关均处于举国关注的水深火热之中。
5月27日,在律师的申请下,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被民众视为案件的良性转机,更甚者认为是无罪推定的信号。
但在5月31日,警方还是对邓玉娇作出了防卫过当的认定,移送检察院起诉。同时,巴东县纪检委开除黄德智党籍,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
难道弱者身陷囹圄,强者接受了不痛不痒的拘留就能脱身?这时候网友们的态度已经开始两极分化,有人认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无罪,也有人认为邓玉娇毕竟刺死了人,不能因为关注度大,政府就不按法律办事。
压力之下,2009年6月16日,法院一审公开开庭,最终认定,邓玉娇的反击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邓玉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经鉴定有抑郁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庭审后邓玉娇称,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没有上诉。
这一“有罪免处”的判决,后来被罗翔称为“得到了高人的指点”。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邓玉娇与邓贵大等3人当时处于公共场所,除了邓玉娇之外还有其他服务员,邓贵大并没有对邓玉娇实施侵害生命安全的行为,只是言语骚扰、身体推搡,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不能评价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邓玉娇的行为却直接导致了邓贵大的死亡。
当时我们的法律还要求,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须和加害行为的程度相适应,也就是所谓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苛求一个普通人预判到自己会受到什么样的伤害,也不可能要求对方受到什么样的伤害就做出什么样的反击,我们之所以能清楚地认定邓贵大没有暴力犯罪,是因为我们开启了上帝视角,而当局者迷,邓玉娇身为一名弱女子,受三名男子围堵,紧张加害怕,附加抑郁症的影响,无法完全认知自己的行为,才会作出超出限度的反击行为。
法院有罪免处的判决,法理上来说,是基于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邓玉娇有罪没有问题,从情理上来说,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一定意味着接受处罚,邓玉娇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再加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不处罚在情理之中。
回应舆论关注的同时,也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所以才会被称为“得到了高人的指点”。
总的来说,邓玉娇案其实反映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舆论断案的问题,一个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问题。
舆论断案在很多案件中都有所体现,除了邓玉娇案,后来的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网友们,包括我自己啊,都很容易把自己代入那个身处险境的弱者,我们都怕成为下一个邓玉娇、下一个于欢,所以才会振臂高呼,呼吁法律多关注人性,多考虑情理。
不过大家也要明白,一个原则很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案件偏听一方的观点必将导致不公,偏信一方的证词必将歪曲方向,意见要听、舆论要关注,但最终还是要落到法律规定上来,于法有据才能给当事人以交代。
当然啊,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已经被诟病良久,司法实践中的低适用率已经引起了重视,比如说有网友就统计过2018年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得到认定的只有4份,20份防卫过当,76份故意伤害。
足以说明,正当防卫制度不应当仅止于当事人行为属性上的理性判断,而应当设身处地地理解当事人的具体感受。学者车浩也说过,评价防卫人不能基于事后的全能视角,而要基于事中的一般人视角。
哪些行为是正的,哪些行为是不正的,哪些行为能被法律所容许,哪些行为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怎样判决才能体现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
案件过后,两高一部多次就正当防卫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回应公众关切,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气,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未来,我们还要继续坚决拒绝“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那些在不法侵害中被迫反击的善良的、有血有肉的普通人,才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对象。
当时在恩施读书,这案子沸沸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