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成都有新政策了!

红星新闻 2021-01-06 21:21:25

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成都市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申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

而在补助方面,根据《意见》, 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本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

资金如何筹集?

在资金筹集方面,《意见》明确,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业主承担。

具体而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资金参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增设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要走哪些程序?

首先是动议表决。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相关业主意见,符合“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自行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

第二,签订协议。相关业主就增设电梯方案充分协商后,与项目代理业主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应明确业主组织建设模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增设电梯示意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第三,公示公告。增设电梯协议和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决议结果10天。公示期满后,对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后抄告街道办事处。

第四,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业主协商不成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业主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搭建平台,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出具相关调解情况记录。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递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予以盖章确认。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建设手续。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安装前,业主应到项目所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业主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本辖区增设电梯项目信息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20万元/台补助

根据《意见》,增设电梯项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增设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增设的电梯纳入成都市电梯困人应急处置平台管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新增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签订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无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运行使用。

在补助方面,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

若是业主们意见未达成一致,怎么办?

根据《意见》,在满足“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若提出补偿方案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且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居委会应对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予以盖章确认:

有一名以上(含一名)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

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有一名以上(含一名)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核验,医保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应予指导。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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