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上学“假离婚”,女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败诉!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2-21 19:55:15

“我们是‘假离婚’,就是为了孩子上学。对方欺骗了我,拒绝复婚,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庭上,李女士非常委屈。但由于缺乏事实依据,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说,与被告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2019年,双方为了孩子上学,约定假离婚,并且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然而,孩子入学后,张先生迟迟不提复婚的事情。李女士提出复婚后,还遭到拒绝。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欺骗其离婚,离婚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张先生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查封费等诉讼费用。

“婚姻不是儿戏,我们不存在为了办理孩子上学假离婚的问题。”庭审中,张先生称,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为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而且离婚是李女士坚持的结果,且双方在2019年4月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并据此办理了离婚证。双方离婚后,张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向三个孩子支付抚养费。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2019年4月,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离婚;离婚后,三个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三个子女抚养费每人5万元,直至三个子女各自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同意本市海淀区两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名下某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转给李女士;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和债务仍归双方所有;该协议的签订视为双方全部财产和债务分割完毕,再无争议。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李女士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

诉讼中,李女士主张双方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签订的协议,协议是张先生欺骗自己以假离婚实现真离婚的目的所签。李女士提交双方离婚后日常生活的录音、录像、相片,张先生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称双方离婚后未共同生活,因育有孩子才保持沟通。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孩子上学,依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政策,无法表明孩子无法入小学,李女士以单亲家庭才能实现孩子上学作为实现孩子上学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进而其主张离婚协议是为了上学办理离婚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李女士所提交的录音、照片、聊天记录未体现张先生认可为孩子上学而办理离婚以及双方共同生活。关于李女士主张张先生为实现真离婚目的而办理假离婚,李女士未就此举证证明,法院对李女士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完成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李女士未能就张先生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对李女士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

假离婚一般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离婚行为通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一旦目的达成,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部分人可能会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引发纠纷。

法官介绍,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法律层面即认定为真离婚,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首先,财产分割问题。一旦离婚,双方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财产进行分割。若之后一方反悔,在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通常难以变更。若“假离婚”后一方拒绝按约定复婚或重新分配财产,另一方权益可能受损。

此外,抚养权问题。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后续难以随意变更。若“假离婚”后情况变化,想重新争取抚养权,需满足法定变更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

还有,一方再婚风险。“假离婚”期间,从法律角度双方均恢复单身状态,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权利。若一方在“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另一方难以主张其行为违法。

而且,“假离婚”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风险,如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骗取贷款、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特定权益或者资质等,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都视为真离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夫妻双方在考虑离婚时,应慎重对待,不要投机取巧,以免追悔莫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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