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17日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发布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和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省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各种灾害风险将会相互交织叠加,灾害形势极为严峻,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通气会现场
《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综合性的自然灾害防治法规,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探索性功能,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共十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冰雹、暴雨(雪)、低温冷冻、雷电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
《条例》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条例》强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条例》明确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条例》明确,要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和治理,强化规划的统一协调,强化风险的源头防范,强化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切实提升基层灾害防范能力,要健全救援救灾应急响应机制、灾后救助机制、恢复重建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防治所需资金和物资供给,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升灾害监测预警、灾害评估、应急响应等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水平。
《条例》还明确,应急救援救灾期间,要保障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优先通行,对执行任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
▌来 源:贵州日报 黄军
▌制 作:贵州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温兴霞
▌一 审:张能
▌二 审:陈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