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原型案宣判:1死刑1死缓,人贩子判个死刑为什么就那么难?

周兆成律师 2023-12-27 16:44:32

《失孤》原型案一审判决下来了,两名人贩子,呼某死缓,唐某无期。

郭刚堂表示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可能会提起抗诉。

我相信很多网友也是一样的感受,觉得死缓太便宜他们了,人贩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那么今天就跟大家解读一下,这个量刑是不是轻了,以及人贩子为啥不能全都一杀了之。

我们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期分三档:

最轻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间档,针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情形,10年以上到无期;

最重的,是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到死刑。

那么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典型案例”,能判死刑的都是什么情况呢?

一共两个案例。

第一个,拐卖妇女1人,儿童34人。

很多儿童都是被拐10多年才解救,过程中,众多家长为了找孩子,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还有被拐儿童的亲属因为伤心过度离世。

第二个,拐卖37名儿童,且都是婴儿。

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的环节,罪犯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导致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

还有前阵子被判死刑的余华英,也是拐卖了11名儿童,且造成了被拐儿童杨妞花父母双亡的恶劣后果。

跟这些案例相比,本案被告呼某拐卖5人,唐某拐卖4人,无论是人数还是后果,与前面案例比都没有到极端恶劣的地步。

再带大家看看最高法典型案例中,另有两个案件。

其中一个是直接强抢7名儿童,其中包括婴儿,最终判了无期;还有一个卖了自己的3个亲生儿子,判了10年。

大家也可以纵向对比一下,看本案的量刑幅度处在什么水平。

对同一个罪名,法律之所以要区别处理,主要是因为情节恶劣程度不同。

有的是职业人贩子,拐卖多个儿童;有的拐了一票就金盆洗手,没有再犯;有的拐了孩子之后悉心照料,没有伤害孩子;还有的拐了孩子之后粗暴对待,造成孩子伤残、死亡……

对这些情节,如果不加区分,都按死刑处理,是不是也会存在法律适用不公平?也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要求?

同时,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一味地从重处理,可能还会激化人贩子的恶念,让他们铤而走险。

毕竟拐1个也是死,拐10个也是死,那当然是越多越好;悉心照料也是死,粗暴对待也是死,那还有保护孩子的必要吗?

因此,保留一个弹性化的量刑区间,也有利于鼓励人贩子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被拐儿童数量,提高被拐儿童存活率。

再从国际上来看,其实我们国家对拐卖人口犯罪的处理,一直都是很重的。

像德国,一般是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日本是3个月以上5年以下惩役;韩国是1年以上有期劳役;就算是比较重的印度,也都是10年以下监禁;很少有国家像我们一样,能判到死刑。

这些还不接受,那再看看我们立法进程看看。就算是跟我们自己比,刑期也是一直在加重。

第一部刑法,刑期是5年以下,情节严重才5年以上;到83年,直接把最高刑提到了死刑;1991年,最低刑提到了5年以上,最高刑,在我国不断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背景下,仍然保留死刑。

同时,再看看数据给大家分析,2010年到2014年,在7千多起拐卖人口犯罪中,重刑率高达56.59%。大家如果对这个数字不敏感的话,可以参考一下,同时段的毒品犯罪重刑率,是21.91%;2018年,全国一审涉黑案件重刑率是53.98%。

可见,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我们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态度一直是从严从重处罚,不存在任何轻刑化倾向。

郭刚堂大哥我认识,是令人尊重的大哥,他的事迹令人钦佩,大家希望严惩人贩子的心情我是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必须综合所有复杂的现实情况,同一个罪名下,刑期必须与其犯罪情节相一致,否则,将无法起到激励和教育作用,最后反而会造成更严重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人贩子也不能全都判死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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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zfh
    2023-12-28 12:45

    因为没有拐卖法官大人家的孩子[笑着哭]

周兆成律师

简介:错换人生案代理律师。一个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