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法】警车别车视频引热议来听专家的分析

天眼新闻 2025-02-23 00:11:25

近日,甘肃漳县一起交通事故引发关注。2月13日下午4时左右,漆先生驾车经过甘肃省定西市漳县089县道金钟镇盖牌村路段时,目睹了对向行驶的一辆警车将前方农用车“别”进水沟的场景。随后,漆先生将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画面发布到网上。然而,这一行为却导致他接到了金钟派出所所长的“约谈”电话,要求删除视频并接受问话。

为了深入了解此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立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晓锋。

尹晓锋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有权拍摄并公开执法过程视频,但根据该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人民警察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因此,公民拍摄并公开执法过程视频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监督方式。漆先生使用行车记录仪记录并发布视频的行为,在不干扰警察正常执法、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信息的前提下,原则上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立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晓锋

对于金钟派出所所长要求漆先生删除视频并进行约谈的行为,尹晓锋律师认为,这需要具体分析漆先生所拍摄并公开的视频内容。如果视频内容侵犯了他人隐私、扰乱了公共秩序等,则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漆先生删除视频并进行约谈。然而,如果漆先生的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那么金钟派出所所长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不当限制,漆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此事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尹晓锋律师表示,如果调查发现警车驾驶行为确实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责任。如驾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漆先生作为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如果发布的视频不真实或存在误导性,可能构成网络违法行为;如果拍摄并公开执法过程视频干扰了警察正常执法、侵犯了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或者扰乱了公共秩序、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信息,则可能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董婧珣

编辑 杨羽

二审 杨韬

三审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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