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12日讯(通讯员 白雪 吴灵玲 记者 万凌云)在带着孩子逛商场时,镇江李女士被古法养生店推销后,花费2万余元办理了理疗项目。事后,养生店转让,李女士要求充值的钱退还。那么,她能要得回来吗?日前,镇江丹徒法院给出了答案:可以!
12日,院方介绍,2023年9月某日下午,李女士带着孩子在商场闲逛时,被某古法养生店以免费体验背部推拿、店内有资深中医看诊等推销内容吸引进入店内。体验免费项目期间,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肩颈淤堵严重、胸部有残奶积液,需加以调理,否则将影响身体健康。随即,对方推荐了店内推拿、针灸等养生项目。
李女士在工作人员推销下,支付22780元办理了身体理疗项目若干。
之后,李女士陆续到养生店消费了部分项目。2023年11月,养生店经营者赵某与江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赵某将店铺经营权及顾客(包括储值卡)转让给江某,还约定如出现顾客不满服务投诉退款等问题由江某承担全责。
当年12月,李女士在养生店接受按摩后回到家,感到头疼头晕四肢无力,就前往医院就诊。很快,被诊断为颈椎压迫神经,需用颈托进行矫正。李女士认为养生店理疗项目不正规,对自身造成了损伤,要求养生店退款。而养生店以店铺转让,新老板不负责旧项目等理由拒绝。
不得已,李女士诉至镇江丹徒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养生店退还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虽未与养生店签订合同,但李女士通过充值、接受服务等行为,已与养生店构成事实性的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所涉服务合同为预付式消费合同,并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相互信任、自愿配合为基础。
现李女士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不适,明确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养生服务合同已不适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法院认为,关于养生店转让问题,原经营者赵某与新经营者江某在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如出现顾客服务不满投诉退款江某承担全责,该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养生店系个体工商户,江某接手经营后,李女士还至该店接受服务,对于李女士的退款要求,养生店负有给付义务。
关于退款金额,在一个养生服务套餐中存在多个项目混合且无法区分各自价款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总次数平均计算单价较为合理。综合考虑李女士已消费项目、多项赠送项目并未实际接受服务,以及李女士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身体不适就医、索要预付款余额等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法院酌定养生店退还预付款16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意味着,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后,有义务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等条件提供商品或服务。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合同或退款,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同时提醒,现实生活中,预付式消费模式已在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娱乐餐饮等领域广泛应用,是服务行业经营者惯常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但该模式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优惠和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风险。
故此,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以防权益受损:
一是充值办卡前全面考察经营者证照、规模、信誉,是否频繁变更法人、有无被行政处罚等情况,谨慎选择商家;二是面对“前几名半价”“限时抢购”等促销活动时,按需理性消费,切忌冲动办卡,一次性大额充值;三是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应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仔细审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并保留好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以备维权有据。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