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乡党委书记李佩霞和原县委书记毛奇的那点事儿,终于有了结果。
2024年11月14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万年县上坊乡原党委书记李佩霞受贿案,对被告人李佩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9年4月至2024年2月,李佩霞利用担任万年县上坊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5万元。
法院认定:
受贿罪成立!
李佩霞认罪服判,判刑三年。
至此,李佩霞有罪,尘埃落定,板上钉钉。
但所有人都知道,李佩霞只是这件事情的一面,还有站在另一面的原县委书记毛奇会怎样,至今未揭晓答案。
但一只鞋子落地之后,另一只鞋子落地的时间想来也不会太久。
只是令人好奇,在这次审判中,法庭只提到了受贿165万的事实,对于其他事儿,只字未提。
难道,李佩霞和毛奇之间,没有涉嫌行贿犯罪吗?
这里涉及到一个名字:
性贿赂。
这事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频繁地发生。曾经红极一时的“床上反腐”说得就是这样的事儿。
以至于坊间调侃,“每一个倒下的贪官下面都有一个女人”。
现实中,性贿赂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
一种是“亲为式性贿赂”,是指行贿者利用自身姿色,投怀送抱,自荐枕席,与受贿对象发生性行为;
另一种是“雇佣式性贿赂”,是指行贿者出资雇佣专门的卖淫人员为受贿对象提供性服务、出资为受贿对象包养固定的情人或者为其支付性服务的相关费用。
古代,明朝时严嵩父子专权,严世蕃生活奢侈糜烂,经常接受下属进献的美女。
现代,跑到美女床上裸替学英语的陈院长。这些都是典型的“性贿赂”。
虽然,这两种方式形式不同,但目的和动机却是一样的:
为了谋求不法或不正当利益。
现在也想问一句,李佩霞和毛奇之间,真的不存在这种嫌疑吗?
难道,查清楚之后,两人之间仅仅是你情我愿,清清白白的男女问题?
但遗憾的是,这个流行于学界的罪名,却在近20年时间里,历经11次刑法修订,依然始终不能入刑。
作为对比,性贿赂就被写入《日本刑法》第197条,打击的范围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除此之外,《新加坡反贪污法》,美国的《刑法》和《反歧视法》,对性贿赂也相当警惕,一旦触犯就会受到法律严惩。
我们也不是不打击这种品行恶劣的举动,只不过当前实践中的基操是在判决书上加几个字:
“权色交易”。
无论是从犯罪的实质和价值理论范畴,还是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这种频发的“性贿赂”都已经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现实的破坏,早就该入刑了。
迟迟没有入刑,有高人能解释普及一下其中的具体原因么?
翻翻书,不难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打击“性贿赂”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皋陶造律时古书就有记载:
“恶而掠美为昏,贪以报官为墨。”
其中,即行贿者用女色行贿主司之官以求胜就叫“昏”;而受贿者贪图美色渎职枉法就称“墨”。无论昏还是墨,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样好的法律文化传统,应该发扬光大。
如果丢了,那就太可惜了。
李佩霞判三年,那么毛奇该判多少年?
人长得漂亮走到哪都吃香,她即使进了监狱也不吃亏,到时候弄个副监狱长当当根本没问题。
睡不上就暴光才是整个事件的中心吧
这个人干嘛总是放?还有日本法又是个什么东西?
告状没有考虑自己的问题有多严重?结果把自己也搭上了。真是一箭双雕!